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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测绘局
【发文字号】 测办[2010]97号
【颁布时间】 2010-11-30
【实施时间】 2010-1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08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关于涉密测绘成果行政审批与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关于涉密测绘成果行政审批与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测办〔2010〕97号)


  

  重庆市规划局: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涉密测绘成果审批与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渝规测字〔2010〕4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你局贯彻落实《国家测绘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密测绘成果行政审批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测成发〔2010〕6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涉密测绘成果的保密期限。涉密测绘成果具有较强的稳定性,长期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依法制定颁布的《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测办字〔2003〕17号),涉密测绘成果的保密期限均为长期,在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作出解密决定以前,其他机关、单位应当对其生产、保管、提供和使用的涉密测绘成果长期采取保密措施,不得擅自决定解密。

  

  二、关于使用单位及时销毁涉密测绘成果。根据国家保密法规政策和测绘成果管理法规规定,承载涉密测绘成果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除正在使用,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留存、存档外,应当及时予以销毁。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在使用目的或项目完成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确认的机构销毁涉密测绘成果载体,由专人核对、清点、登记、造册、报批、监销,并报提供成果的单位备案。使用单位不得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根据《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单位在申请使用涉密测绘成果时,应当具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供关于使用目的的具体的明确的证明材料。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职责时,应当监督检查使用单位是否将成果资料用于审批许可使用的项目,是否在项目完成后已经及时销毁涉密测绘成果等。

  

  近两年,根据中央要求和实际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国家测绘局反复明确提出使用单位应当及时销毁涉密测绘成果,《通知》进一步重申并提出具体的销毁时限要求。在此之前使用单位通过正常程序取得并储存的涉密测绘成果资料,除按照有关规定留存、存档,或者被授权正在使用外,应当尽快安排予以销毁。

  

  三、关于涉密测绘成果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及测绘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开展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涉密测绘成果保管、利用、销毁等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局将组织研究你局提出的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的意见。在国家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之前,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遵照现行法规政策和《通知》要求开展监管工作。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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