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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测绘局
【发文字号】 国测国发[2010]48号
【颁布时间】 2010-11-26
【实施时间】 2010-1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08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测绘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数字城市建设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数字城市建设的通知

  (国测国发〔201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数字城市建设是转变基础测绘服务方式、提升基础测绘服务能力的重要举措。“十一五”以来,数字城市建设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已在城市科学决策、精细管理、高效服务和低碳运营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在推动数字城市建设过程中,仍存在认识不到位、发展不平衡、机制不健全、技术支持力度不够、配套资金落实不足等问题。为全面提升数字城市的建设能力,进一步加快推进数字城市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数字城市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加快数字中国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对测绘工作的要求。数字城市是数字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数字中国建设的牛鼻子工程,对于加快测绘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升测绘工作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民生的能力和水平意义重大,要进一步加快建设速度,咬住不放,一抓到底。

  

  二、切实担当起数字城市建设的重任。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处于承上启下的重要位置,是推进数字城市建设的中坚力量。在试点阶段,要在机制建设、经费投入、技术构架和建设模式上加强指导。在推广阶段,要全面担负起推广城市的遴选、立项、评审、验收等工作,抓好资金落实、技术支持、过程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关键环节,全面加快本地数字城市建设进程。

  

  三、加快数字城市建设试点的立项。未完成试点立项工作的省区,要加大组织动员力度,加紧推荐认识到位、基础条件具备的城市开展试点,除个别省份外,2011年上半年要全面完成本地试点立项任务;对于省会或计划单列市需要作为试点城市立项的,可不受试点指标限制。

  

  四、加大数字城市推广的力度。要认真总结本地试点城市建设的经验,并将经验推广到本地各市,同时也要积极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结合本地数字城市建设工作特点,加强统筹协调,制定规划,强化措施,明确年度任务,2012年底前要基本推广到所有地级以上城市,2013年逐步向到具备条件的县级市推广,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地级以上城市和具备条件县级市的数字城市建设。

  

  五、积极落实省级配套经费。数字城市是数字省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前基础测绘建设的重要任务。要积极争取省级财政资金的支持,将数字城市建设配套支持经费纳入省级基础测绘经费,为数字城市建设提供强有力的配套经费保障,确保省级配套经费投入不低于15%。

  

  六、切实做好数字城市建设的技术支持。要明确省级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或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为本地数字城市建设技术支持单位,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形成稳定的技术支持队伍。要认真指导数字城市建设的承担单位开展公共平台建设、二次开发、应用系统接入、长效机制建立等工作;要加强人才培训力度,培训所在城市有关技术人员,使之能够胜任公共平台应用服务、更新维护等日常性工作。在技术支持过程中,确有困难的,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要及时提供必要的支持。

  

  七、要高度重视地理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数字城市建设要坚持谁建设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等国家有关保密政策法规,切实做到涉密数据绝对不上非涉密网。要建立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分版运行服务模式,建设涉密版、政务版和公众版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确保国家地理信息资源安全。

  

  八、涉密版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涉密版电子地图数据通过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中直接提取,经整理、加工、符号化表达等过程形成,只能运行在涉密网上,依托涉密的政府内网提供地理信息在线服务。对于不具备涉密网络条件的应用部门,可采用服务器托管和专线接入方式,确保数据安全。

  

  九、政务版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严格按照《基础地理信息公开表示内容的规定(试行)》要求,从不同尺度的地理信息数据库中提取可公开的要素内容,经过保密处理后与1:25万公众版地图数据和可公开的政务信息叠加,经整理、加工、符号化表达等过程形成政务版电子地图数据。该数据必须通过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保密审查后,方可在政务网上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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