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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办建函[2010]1567号
【颁布时间】 2010-11-25
【实施时间】 2010-1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08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材下乡销售网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材下乡销售网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办建函[2010]1567号)


  

  山东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推动建材下乡试点的通知》(建村[2010]154号),做好建材下乡销售网点管理工作,促进建材下乡工作的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销售网点备案工作

  

  (一)制订详细的工作方案。根据本地实际,制订详细的工作方案,包括以下内容:备案条件、备案程序、申请材料、备案内容、管理措施等,并制订统一格式的申请文本。原则上,销售网点由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并在有关媒体及网站公示备案结果。审核、备案及公示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二)明确销售网点基本要求。销售网点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1.是中标建材(水泥)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经营网点;2.具备一定实力,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县(市、区)前列;3.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能力,并依法纳税;4.无重大违规记录。备案材料一般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1.工商营业执照;2.税务登记证;3.中标建材(水泥)企业直营、加盟或授权文件;4.销售网点基本情况;5.遵守建材下乡有关规定承诺书。

  

  二、规范销售网点经营行为

  

  (一)标识形象。制订统一的建材下乡销售网点形象设计及宣传方案。备案的销售网点应在显著位置悬挂“建材下乡销售点”标识,张贴产品公示栏和购买须知,公布产品型号、中标最高限价以及购买流程等。

  

  (二)产品价格。销售网点应严格遵守建材下乡产品最高限价,不得高于中标价格销售,并努力控制成本,不断降低产品销售价格。

  

  (三)产品质量。销售网点应从中标生产企业采购产品,严格控制采购渠道,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等不合格产品。

  

  (四)购销凭证。销售网点应按照进货程序进行审核,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索取、留存销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五)开具发票。销售网点应向购买建材(水泥)下乡产品的农民开具税务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购买水泥产品的型号、价格、购买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加强对备案销售网点管理

  

  (一)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月对销售网点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建材下乡政策宣传情况;2.购销存及产品质量情况;3.价格执行情况;4.促销宣传情况;5.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二)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要加强部门协调,共同加强对销售网点管理;重视群众监督,设立专门投诉电话和信箱;加强政务公开,有关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加大违规处罚力度,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哄抬价格、虚假宣传等恶性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要立即取消其销售网点资格,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严肃查处。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建材下乡销售网点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部门协调,周密制订实施方案,狠抓工作落实,促进建材下乡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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