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赣发改产业字[2010]2184号
【颁布时间】 2010-11-25
【实施时间】 2010-1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0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宜春青山能源有限公司新建年产30亿AH动力锂电池项目备案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宜春青山能源有限公司新建年产30亿ah动力锂电池项目备案的通知

  (赣发改产业字[2010]2184号)


  

  宜春市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宜春青山能源有限公司新建年产30亿ah动力锂电池项目备案的请示》(宜市发改工字[2010]196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经研究,对宜春青山能源有限公司新建年产30亿ah动力锂电池项目予以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设地点:宜春经济开发区。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60条锂电池生产线,形成年产30亿ah动力锂电池(947万只)生产能力。

  三、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22.85亿元,其中银行贷款16亿元,其余资金由企业自筹解决。

  四、项目节能要求:项目开工前要按照国家发改委第6号令和赣发改环资字[2010]2001号文件精神,抓紧编制并上报节能评估文件,并通过省发改委的节能审查方可开工建设。

  五、项目外部条件: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凭此通知到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规划、节能、安监、质监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的项目,可另行申请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环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要求进行,落实节能措施,提高水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六、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请据此开展下一步工作,认真组织好项目的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