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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甘卫科教函[2010]629号
【颁布时间】 2010-11-25
【实施时间】 2010-1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0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行业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五条 申请项目验收或科技成果鉴定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下达的计划项目文件、《合同书》及其变更的批复意见书;

  (三)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技术报告、技术资料(包括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专著等);

  (四)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设施合格证明;

  (六)项目经费使用财务决算报告;

  (七)项目实施各年度总结材料;

  (八)进一步推广应用或转化的内容和建议等。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应以《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书》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产生的科技成果质量、发表的论文、获得的专利、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等;(具体要求以当年的项目合同书为准)

  (二)发表的论文、获得的证书批文及知识产权情况;

  (三)经费配套情况,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等。

  第二十七条  省卫生厅在对项目验收时,成立由相关专家组成的验收小组,人数一般为5人左右。验收小组通过审阅资料、实地考察、功能演示、核实相关数据和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后,形成验收意见和结论。被验收者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小组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维护被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并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二十八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验收通过的项目,省卫生厅出具验收证书。省卫生厅在项目管理数据库中记录项目验收结论,作为今后项目立项和推荐成果奖励等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二十九条  目标和任务已按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通过验收:

  (一)《合同书》规定的主要研究任务没有完成的;

  (二)研究结果无科学价值的;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四)擅自修改《合同书》考核指标以及相关内容的;

  (五)经费使用中弄虚作假或存在其它严重问题的;

  (六)超过计划完成时间一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的。

  第三十一条  结论为“不通过验收”的项目,经项目承担单位报省卫生厅审查同意后,可延期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但只能延期一次,时间不能超过一年,否则,按未完成项目处理。

  第三十二条  凡未按规定通过验收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甘肃省卫生行业科研计划项目,并视情况追究课题承担单位的管理责任。

  第三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按结题处置: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二)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

  第三十四条  申请结题处置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相关材料,由省卫生厅批准。结余的经费按原拨付渠道退回。

  第三十五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项目验收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上报项目执行情况的,以后对项目负责人将不再安排省卫生厅(含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计划和推荐申报省部、国家级科技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甘肃省卫生行业科研计划项目申请书》、《甘肃省卫生行业科研计划项目合同书》由省卫生厅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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