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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穗府办[2010]86号
【颁布时间】 2010-11-23
【实施时间】 2010-1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0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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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防护设备的采购、安装,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单建式人防工程,不宜进行公开招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下列程序批准后,实行邀请招标:

  

  (一)市管项目经市政府批准;

  

  (二)区、县级市管项目经上一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经本级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设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单建式人防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

  

  (二)人防工程设计规范等规范标准。

  

  第十三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或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布的人防工程施工技术标准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单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任务;

  

  (二)符合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布的人防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三)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四)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

  

  (五)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六)有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单建式人防工程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由政府部门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单建式人防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财政投资评审。

  

  第十六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馆等相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及时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测绘。

  

  第十七条  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或者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与投资者合作建设的单建式人防工程,由相关政府部门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投资建设的单建式人防工程,由投资人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

  

  单建式人防工程所有权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内注明工程的人民防空工程属性。

  

  第十八条  由政府部门使用财政资金建设,或以合作方式融资建设的单建式人防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平时维护管理实行谁所有、谁维护的原则。单建式人防工程被整体转让或分割转让给若干单位或个人的,应当参照地面房屋建筑,按照物业管理和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单建式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或防护功能;未经原审批单位批准,不得拆除单建式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侵害单建式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建设或经营管理行为,由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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