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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10]33号
【颁布时间】 2010-11-22
【实施时间】 2010-1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0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吉政发[2010]33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省委、省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处理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和管理通胀预期关系的要求,积极采取措施,发展生产、保障供应、强化监管,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8月份以后,我省受国内外多种因素共同影响,以农产品为主的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较快,加大了城乡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负担。按照最近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 《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 〔2010〕40号)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按照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综合施策、重点治理,保障民生、稳定预期”的原则,坚持扶持生产、保障供应与抑制不合理需求相结合,实施短期应急措施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理顺价格关系与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相结合,维护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与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相结合,以经济和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进一步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稳定市场价格,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大力发展农业生产

  

  进一步落实扶持农业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保持农业稳定发展。加快恢复水毁温室,切实加强蔬菜种植基地和蔬菜大棚建设,扩大速生蔬菜生产规模,调整蔬菜品种结构,增加越冬蔬菜供应,逐步形成反季节蔬菜产业化,提高我省蔬菜自给能力。各级财政要拨付资金,对蔬菜生产基地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

  

  二、加强国家储备投放,稳定农副产品供应

  

  适时投放地方储备粮油,落实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制度。做好中央储备粮、油、糖投放和轮换的协调工作,保障市场供应。城市人民政府要做好小包装成品粮油等农副产品储备工作,加快蔬菜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社区菜店和冷链物流建设,做好粮食、食用油、蔬菜等应急保障预案。

  

  三、实行减免政策,降低农副产品流通成本

  

  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从即日起到2011年末,所有收费公路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通行费;少量混装其他农产品以及超载幅度在合理计量误差范围内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整车合法装载车辆执行;将马铃薯、甘薯、鲜玉米、鲜花生列入绿色通道品种目录。进一步规范和降低集贸市场摊位费和超市进场费用。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鼓励直销,对经营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蔬菜品种批发业户给予相应价格补贴。按照城市布局,开设早、晚交易市场,允许农民出售自产蔬菜,免收任何费用,提高城市保障农产品供应和服务的管理水平。

  

  四、落实优惠措施,保障化肥生产供应

  

  继续实行化肥生产用电、用气和铁路运输价格优惠政策,保障化肥企业正常生产用电、用气供应。控制化肥出口,切实落实化肥淡季储备政策和计划安排。

  

  五、加强组织协调,做好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

  

  进一步发挥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门协调机制作用,搞好运力衔接,确保冬春季能源供应。产煤市县人民政府要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组织好煤炭生产,尤其是安排好元旦、春节 “两节”期间的生产。煤电双方要衔接好2011年度电煤供需合同,保持价格稳定。原油加工企业要采取经济和技术手段提高生产负荷,增加柴油产量,保障市场需求。各地要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企业正常生产的电力供应,不得随意拉闸限电。

  

  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救助困难群体

  

  省市县财政安排资金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按照隶属关系,增加对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学生食堂补贴,各大中专院校要保持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基本稳定。切实安排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的生活。

  

  七、建立联动机制,提高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

  

  各地要根据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尽快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逐步提高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和最低工资标准。

  

  八、合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平抑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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