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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冀卫农基[2010]35号
【颁布时间】 2010-11-22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0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2010年11月版)》的通知

[接上页]
五、《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名称”栏,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称,剂型单列。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目录》中的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不同酸根或不同盐基的化学药品,均属于《药品目录》药品。中成药采用药品通用名称。中药饮片有国家药品标准的,采用国家药品标准名称,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采用地方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收载的品种名称。

  六、 《药物目录》中的“剂型”: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的口服常释剂型,包括口服普通片剂、肠溶片、分

  散片,硬胶囊、肠溶胶囊、软胶囊(胶丸);口服缓释剂型包括缓释片、控释片,缓释胶囊、控释胶囊;外用软膏剂型包括软膏剂、乳膏剂;注射剂包括注射液、注射用无菌粉末、注射用浓溶液。剂型编排的先后次序无特别涵义。

  中成药的剂型不单列,以“药品名称”栏中标注的为准。

  七、《药物目录》中的“可报销医疗机构级别”分为:“县及县以上”、“乡级”、“村级”三级。如在“乡级”项下标注“*”号的为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以补偿报销的药品,标注“-”号的为新农合不予补偿报销的药品。

  八、《药物目录》中的“备注”栏,是对药品品种、成分及使用等的补充说明或限制性规定。

  九、《药物目录》中所列药品,凡有国内厂家(包括中外合资)生产的,应使用国内生产药品。有国内生产药品而使用进口药品的新农合不予补偿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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