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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政府
【发文字号】 甬政办发[2010]246号
【颁布时间】 2010-11-17
【实施时间】 2010-1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0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

[接上页]


  四、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围绕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四个能力”,有重点地开展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各新闻、宣传、文化部门要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和各种传播媒介、宣传手段,积极主动做好消防宣传工作,开展提示性宣传,广泛宣传火灾防范措施,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各单位要加强对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各类学校要对学生开展必要的消防知识教育,增强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做好消防宣传教育。

  

  五、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消防工作。要层层落实责任,把任务分解到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要加大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实行责任倒查和逐级追查,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除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所在地方政府负责人和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实际控制人和上级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抓紧落实相关工作,切实加强各重点单位、重点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同时,要统筹安排,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甬党〔2010〕4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道路交通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确保圣诞、元旦、春节期间的生产安全和春运安全。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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