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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实施意见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蔬菜生产和市场供应工作,特别是近年来通过实施 “百万亩棚膜蔬菜建设工程”,不断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有力地促进了全省蔬菜生产和市场流通快速发展,春、秋、冬三季蔬菜产量明显增长,应季蔬菜供应品种日益丰富,质量不断提高,市场流通体系逐步完善,基本满足了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但是,由于个别地方对发展蔬菜生产重视程度不够,特别是发展棚膜技术力量准备不足,销售信息不畅通,以及气候变化异常等因素影响,致使我省棚膜经济发展基础还很薄弱,部分城市蔬菜自给率低,蔬菜价格有时还出现较大波动,农民 “卖菜难”和居民 “买菜贵”等问题还在不同程度上时有发生。对此,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国发〔2010〕26号,以下简称 《通知》)精神,高度重视蔬菜生产尤其是棚膜经济发展,不断强化 “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加大调控力度,较好地把解决当前问题和建立长效机制统筹起来,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 一、切实强化 “菜篮子”市长负责制 (一)逐步稳定和提高城市蔬菜自给能力。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增加投入,稳定和增加城市郊区蔬菜种植面积,调动和保护菜农的种菜积极性,不断提高本地应季蔬菜的自给能力。要以开展 “菜田普查活动”为重点,抓紧摸清全省底数,科学指导今后工作。要制定城市 “菜篮子”建设发展规划,实行菜地最低保有量制度,进一步加强对 “老菜地”的保护,在城市周边地区合理规划建设新菜地。要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和征地补偿机制,征占菜地的补偿标准严格按当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执行。用地单位缴纳的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建设新菜田尤其是棚室设施和发展蔬菜生产。要统筹使用土地出让收入,加大对蔬菜生产设施的支持力度。 (二)加强城市蔬菜批发和零售市场的建设、服务与管理。各地要高度重视蔬菜批发和零售市场在保障居民消费中的重要作用,合理规划布局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社区菜店,保证批发市场和菜市场建设用地。要增加零售网点,积极推进规范型菜市场发展,在特定时段为流动菜摊开辟专门销售区域,方便居民购买。要对蔬菜农贸市场和社区菜店建设给予必要的补贴,重点整治农贸市场和超市乱收摊位费及其他各种名目收费等不规范行为,切实解决摊位费过高的问题。要督促和引导农贸市场、社区等提高服务意识和水平,为零售商贩经营创造便利。要加强对市场销售蔬菜的检验检测,保证质量安全。对符合标准的配送蔬菜等生鲜农产品的厢式货车,要通过发放特别通行证等措施,允许其24小时进城通行和便利停靠。 (三)强化城市蔬菜供给应急能力建设。各地要抓紧制定和完善本地区蔬菜市场供应的应急预案,保障本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和社会稳定。要根据消费需求和季节变化,建立适合本地区的蔬菜储备制度,确保重要的耐贮存蔬菜品种5-7天消费量的动态库存。要制定异常情况下保障城市低收入居民蔬菜基本消费需求的救济办法,保证其基本生活水平在蔬菜价格大幅上涨时不降低。 (四)建立健全 “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的考核评价体系。各地要加强对生产、流通各环节的综合考核,将菜地和种植保有数量、重要蔬菜产品自给率、蔬菜价格异常波动、蔬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率等指标,作为市长负责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市 (州)政府要按照 《通知》要求,抓紧制定落实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实施意见、“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的具体工作方案,并于2010年11月30日前报省 “菜篮子”工程办公室 (省农委)。 二、加强蔬菜重点生产基地建设 (五)切实增加对棚膜蔬菜生产的投入。近年来省政府不断加大对棚膜蔬菜生产的专项资金投入,尤其是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投入有了较大幅度增长。各地要参照省里的做法,积极创造条件,增设专项扶持资金,与省里的扶持资金配套使用,进一步保护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各金融机构,特别是农行、农发行和农村信用社等银信部门要站在主动服务 “三农”立场上,创新金融产品,增加信贷规模,支持棚膜蔬菜开发。省内各财产保险公司要积极开展蔬菜保险产品的开发,合理厘定保险费率,积极帮助农民降低灾害损失,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保费适当给予财政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