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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价函[2010]176号
【颁布时间】 2010-11-16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0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导游服务管理中心有关服务收费问题的函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导游服务管理中心有关服务收费问题的函

  (湘价函〔2010〕176号)


  

  省旅游局:

  

  你局《关于申请托管、借聘、培训导游人员收费标准的报告》(湘旅函〔2010〕15号)收悉。鉴于全省导游服务管理中心执行《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导游服务管理中心有关服务收费问题的函》(湘价函〔2008〕75号)文件无不良反映,考虑增加导游人员培训时间成本上升等因素,经研究,同意你中心适当调整导游人员托管费、岗前培训和年审培训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导游服务管理中心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为社会导游员提供人事代理服务,负责组织政治业务教育、年审培训,负责建立社会导游员服务质量考核监督办法和奖惩制度等。

  

  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导游员托管费,包括为社会导游员注册登记,代办导游证、导游等级证,代办有关聘用和人身保险业务,建立、保存档案,填发任务派遣单,组织年度审核等。导游人员托管费每人月20元;

  

  2、导游人员资格证岗前培训费(含资料费,培训课时不少于36小时)每人200元;

  

  3、导游员年审培训费(含资料费,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每人300元;

  

  4、旅行社借聘导游服务费,每人年300元,每人半年200元,每人三个月120元,临时借聘(不足三个月)中文导游每人天5元,外语导游每人天10元。

  

  三、导游服务管理中心开展上述服务应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无服务协议或合同不得收费,禁止自立项目收费、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四、本函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只适用于经编制机构批准成立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有财政拨款的导游服务管理中心不得收取上述费用。

  

  五、按照《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规定,你局应通知各类符合资质的导游服务管理中心到当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价格部门的检查。

  

  六、本函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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