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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建委,市规划各分局,各建设(开发)单位,各工程设计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文件精神,为推进我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贯彻“绿色北京”行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市规划委员会联合印发《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指导和规范我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现将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附件: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管理办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和《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包括绿色建筑设计标识(以下简称设计标识)和绿色建筑标识(以下简称运行标识),其中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仅能申报运行标识。 第四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共同负责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定、颁发和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市建设科技中心)和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勘设测管办)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的委托,具体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推广宣传工作,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受理、评审组织及监督管理工作;组建“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 (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和选择技术依托单位等工作。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工作和指导绿色建筑评价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 专家委员会分为规划与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建材、建筑物理七个专业组。 专家应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比较丰富的绿色建筑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熟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 技术依托单位主要负责申请标识建筑的能效测评和检测工作,提供绿色建筑设计、运行的咨询和服务,开展绿色建筑专题研究等工作。 技术依托单位应具有从事绿色建筑设计与研究的能力,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人员比例不低于30%。科研类单位应拥有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cnas)或计量认证(cma)的实验室及测评能力,设计类单位应具有甲级设计资质。 第九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建设单位(含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十条 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设计标识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应当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用地、规划、立项等基本建设程序的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标准规范。 (二)申请运行标识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应当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 第十一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单位向市建设科技中心提出申报,也可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科技网上申报(网址:http://www.bjjs.gov.cn/jzkj)。申请单位应认真填写评价标识申报书,提供真实、完整的书面申报资料。具体提供以下书面申报资料和电子版: (一)绿色建筑设计标识: 1、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申报书; 2、绿色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绿色建筑自评估报告; 4、工程立项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