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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京教基[2010]26号
【颁布时间】 2010-11-16
【实施时间】 2010-1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0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2010)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

  (京教基[2010]26号)


  

  各区县教委:

  《北京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伴随着高中课程改革已经试行三年,广大学生、家长及教师通过运用这一评价手段,教育观、质量观和评价观得到了积极的转变,高中学生的综合素质也在不断提高,《方案》的实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经过认真总结,在征求区县、学校、教师等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本着继承性和简化性的原则,我委对《方案》作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现将《方案》修订稿印发给你们,并从今年高中一年级开始试行。有关具体使用事宜及要求,按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基础教育研究所安排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北京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修订稿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和市教委《北京市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工作方案(试行)》等文件精神,为在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过程中建立发展性评价机制,实行学生学业成绩与成长记录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促进学生个性形成和自主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评价方案,请各区(县)参照执行。

  一、评价的指导思想

  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评价指标导向和评价信息反馈,引导学生实现自我认识、自我教育,明确发展方向,促进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有机融合,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在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工作中,要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作为学校管理的核心业务,作为全体高中干部、教师的职务行为。

  二、评价目的

  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对高中阶段学生进行的全员、全方位、全过程评价,其目的:一是促进每个学生在原有基础上的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二是促使教师树立正确的教育质量观、发展观、学生观和评价观,转变教育教学行为和方式,通过综合素质评价实现师生的互动,引导并促进教师发展;三是引导家长和社会逐步形成科学的观念,营造有利于学生发展的家庭和社会环境,为学生的发展提供支持和服务。

  三、评价的基本原则

  (一)发展性原则

  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要以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为出发点和归宿。在实施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科学地评价学生的发展水平,关注每一个学生的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使学生认识自身发展需求,明确自己的努力方向,从而促进全体学生健康发展。

  (二)自主性原则

  学生可以对自己的综合素质发展水平自主地做出评价;自主地对同学的综合素质进行评价;自主地选择评价主体(同学)评价自己的综合素质;自主地选择选修模块、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社会实践、身体素质达标测验项目、个性特长等方面的评价内容。通过自主评价,实现学生的自我认识和自我教育。

  (三)过程性原则

  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要贯穿于学生知识技能的学习、良好思想品德和心理素质的培育、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个性的发展和多种潜能的开发、体质的增强等全面、和谐发展的过程之中。

  (四)激励性原则

  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必须面对全体学生,引发学生的学习愿望和责任,帮助学生树立学习的自信心,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促使学生改进自己的学习行为和学习方式,激励他们不断进取,不断完善自我、发展自我。

  (五)共同建构原则

  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要由评价者和评价对象双方通过沟通、协商共同建构。在共同建构的过程中,使评价结果得到评价对象最大程度的认同,更好地发挥评价结果促进评价对象发展的作用。

  四、评价指标体系

  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中将学生发展目标分为基础性发展目标和学科学习目标。其中,基础性发展目标包括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学科学习目标是指各学科课程标准列出的本学科学习的目标和各个学段学生应该达到的目标。

  根据“基础性发展目标”和“学科学习目标”的要求,特制定北京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和发展指标两部分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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