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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京教基[2010]26号
【颁布时间】 2010-11-16
【实施时间】 2010-1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0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2010)

[接上页]
(一)基础指标

  基础指标是依据国家现代化建设的人才需要对普通高中学生提出的基本要求,是所有普通高中学生通过学习都应达到的目标。它立足于学生走入社会后的生存和生活能力,包括思想道德、学业成就、合作与交流、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五方面。

  (二)发展指标

  发展指标是依据国家现代化建设的人才需要对普通高中学生提出的拓展性发展要求,是学生在共性发展的基础上,体现个人与众不同的个性发展目标。即学生根据自身的生理、心理、知识、能力发展的特点自主选择发展的内容,立足于走入社会后的竞争能力,包括个性特长和有新意的成果。

  

  北京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一、思想道德

j1.道德品质

·道德意识

·道德行为

j2.公民素养

·公民意识

·公民行为

二、

学业

成就

j3.知识技能

·各学科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水平

·在相关学科和实际生活中的应用水平

j4.学习能力

·问题解决能力

·信息能力

·自主学习与独立探究能力

·反思能力

j5.学业情感

·学习态度

·学习兴趣

·学习意志

·学业价值观

三、合作与

交流

j6.自我认识与调控

·了解自我

·调控自我

j7.人际交往

·尊重、理解他人

·与他人的交流

·与他人的合作

j8.适应环境

·适应学习环境

·适应社会环境

四、

运动与

健康

j9.体育锻炼

·体育锻炼的习惯

·体育锻炼的方法

j10.卫生与保健

·卫生与保健习惯

·卫生与保健方法

j11.体质健康

·身体形态

·身体机能

·身体素质

五、审美与

表现

j12.感受美

·对美的感受能力

j13.欣赏美

·对美的欣赏水平

j14.表现美

·对艺术的表现能力

六、

个性

发展

f1.特长

·学科特长

·体育与艺术特长

·其他特长

f2.有新意的成果

·活动成果

·设计与制作成果

·其他成果



  (三)评价标准

  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标准采用绝对评价、相对评价和个体内差异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标准体系,并更加重视个体内差异评价标准的运用。绝对评价标准用来衡量学生与客观标准之间的差距,相对评价标准用来确定学生在集体中的相对位置;个体内差异评价标准是在充分认识学生成长环境的基础上,用来衡量学生现在与过去、某一方面与其他方面发展变化的程度。通过综合运用多个评价标准体系对学生进行评价,使不同认知水平、不同个性特点的学生都能在原有基础上得到提高,引导所有学生都充满信心地朝着各自的理想目标发展,从而体现学生发展的自主性和个性化。

  五、评价的组织与实施

  (一)评价类型

  按照评价目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可分为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

  形成性评价是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对学生综合素质的行为表现所进行的评价。它以《北京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体系》为依据,采用多主体评价和共同建构评价结果的方式实施,以北京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电子平台为载体及时记录和储存反映学生综合素质发展过程并有代表性的评价信息。

  终结性评价,即普通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是在学生高中毕业时对学生综合素质进行的具有鉴定功能的总结性评价,评价结果应反映学生三年来思想道德、学业成就、合作与交流、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和个性发展等方面达到的水平。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具有鉴定和为选拔提供参考依据的功能。

  (二)评价主体

  为更好地发挥不同评价主体的作用,在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过程中,要根据评价主体对评价对象的了解程度,科学、合理地设计不同评价主体的评价内容,以体现评价主体的多元性,保证评价结果的有效性,学生本人、教师、同学和家长都是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主体。

  (三)评价方法

  评价方法是实现评价目的的重要保证之一。在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过程中,既重视观察、访谈、论文式测验等定性评价方法的使用,又不能忽视纸笔测验、评价量表等一些定量评价方法的使用;既重视社会实践、实际操作等评价方法的使用,又不能忽视模拟实践,情景测验等评价方法的使用;既重视使用以等级表示评价结果的方式,也不能忽视用数量表示评价结果的方式;既重视书面评价、口头评价方式的使用,也不能忽视情感的、行为动作评价方式的使用,以取得最佳评价效果。

  (四)评价实施

  1.北京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第一责任人是校长(或主管校长),第一责任人要把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学校常规工作结合起来扎实推进。

  2.区(县)、学校应依据《北京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实施评价工作。

  3.北京市依据《北京市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方案》开展评先工作,以推动工作深入而有效地开展。

  六、评价结果的呈现和应用

  (一)评价结果的呈现

  1.形成性评价

  学生综合素质形成性评价结果,根据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体系,分别以书面评语(自我、同学、家长、班主任、学科教师评语等)、模块测验、学科会考成绩、身体素质测试成绩、综合实践活动成果、个性特长成果等形式呈现,并按要求记录在电子平台的相应栏目(电子文本)。

  2.终结性评价

  学生综合素质终结性评价结果,依据录入电子平台的形成性评价结果生成,含个性发展自我评价、特长及成果、班主任评语、《北京市高中学生课业考试(考查)成绩学分登记表》、研究性学习成果、《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北京市中学生健康体检表》等内容,以电子文本(录入电子平台)、纸质文本(电子文本打印)两种形式呈现。

  (二)评价结果的应用

  形成性评价结果的应用:一是使学生本人、家长以及教师能及时、全面地了解学生综合素质的发展水平;二是为学生和家长确定学生综合素质的发展目标提供参考依据;三是为教师有针对性地教育学生、帮助学生提高综合素质提供参考信息。

  终结性评价结果的应用:一是为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和入学后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提供参考依据,或为用人单位选择适合的人才提供参考依据;二是为学生和家长选择适宜于学生发展的高等院校或工作岗位提供参考信息;三是为开展区域教育质量的监控与评价提供信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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