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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哈尔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哈政办综[2010]78号
【颁布时间】 2010-11-15
【实施时间】 2010-1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0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10〕7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哈尔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工作方案

  


  2010年7月12日,市政府与国家环保部签署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工作协议书。为全面完成哈尔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工作目标,明确地方政府农村环境保护责任,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34号)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哈政综〔2010〕5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松花江流域为重点,结合新农村和小城镇建设,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切实解决当前农村环境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农村环境质量,促进全市农村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完成国家、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任务,努力把我市农村建设成为经济持续发展、资源合理利用、环境优美洁净、生态良性循环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三、责任分工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事权范围内环境保护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

  (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制定村镇建设规划,组织村镇开展环境整治,指导开展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

  (三)农业部门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开展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农药、化肥的使用,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组织和指导生态农业建设、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水产养殖污染防治、野生植物保护和农业外来物种监管。

  (四)水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饮用水资源保护规划,负责农村饮用水安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水土保持工作,组织实施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五)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制订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负责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工业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监管,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生态示范建设工作,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测与管理。

  (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基本农田划定与保护,组织土地整理和复垦工作,负责矿山开采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组织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七)林业部门负责植树造林、绿化工作,突出抓好天然林保护、湿地保护和沙化地治理工作,加强生态防护林、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外来物种入侵监管。

  (八)卫生部门负责指导乡镇医疗机构依法处置医疗废弃物,组织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的卫生学评价及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指导农村改水、改厕。

  (九)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指导养殖业污染防治和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工作。

  (十)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以奖代补、以奖促治”专项资金用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十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各项指标。

  

  四、实施步骤

  

  (一)正式启动阶段(2010年11月19日前完成)。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哈尔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机制,制定工作方案,细化任务分解,明确责任分工,落实目标责任状内容。

  

  (二)全面推进阶段(2010年11月20日-12月31日)。各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细化责任指标,强化推进措施、确定专人负责;积极开展各项工作,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三)迎接检查阶段(2011年1月-5月末)。各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城市考核要求,以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试点城市考核迎检工作方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圆满完成国家考核组对我市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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