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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交客[2010]539号
【颁布时间】 2010-11-12
【实施时间】 2010-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1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规则》的通知

  (沪交客〔2010〕539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规则》已经2010年第十二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规则

  


  第一条  乘客候车应当服从值勤人员的管理,在站台或者人行道上自觉排队,依次先下后上;不得强行登车、吊车;不准拦车和拉脱电车集电杆。

  

  第二条  主动照顾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的乘客优先上车并让座。不准多占座位或者躺卧、站立在座位上。

  

  第三条  赤脚、赤膊、油污衣裤者、醉酒肇事者、烈性传染病患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或者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不准乘车。

  

  第四条  乘客上车后应当注意乘车安全。严禁损坏车辆、车厢内的设备及服务设施。不准自行开关车门。严禁进入驾驶室,不准妨碍驾驶员正常操作。拉好扶手,严禁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禁止跳车、撑伞等危及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  车厢内禁止吸烟、随地吐痰和乱扔杂物,不得兜售商品和散发广告。

  

  第六条  车辆抵达终点站乘客应当全部下车,下客站不准上车。不得妨碍值勤人员维护乘车秩序。

  

  第七条  乘客乘坐无人售票车应当按照指定的车门上、下车.

  

  第八条  乘客上车后应即主动购买车票或者支付车费。车票保存至下车,以备值勤人员查验。电子乘车卡在全市设置车载读卡机的公共汽车和电车上通用。

  

  第九条  乘客可以免费带领一名身高1.2米(含1.2米,下同)以下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得单独乘车。

  

  第十条  车票限一次乘用,不得分程乘坐。营运车辆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停驶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组织乘客免费换乘同线路同方向车辆;市区线路在10分钟内、郊区线路在30分钟内不能安排乘客乘坐后车的,应当按照原价退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营运车辆上未按规定标明营运收费标准的;

  

  (二)驾驶员或者乘务员不出具或者不配备符合规定的车票凭证的;

  

  (三)装有空调设施的车辆在每年的六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期间和十二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一日期间,以及在此期间外车厢内温度高于二十八摄氏度或者低于十二摄氏度时,未开启空调设施的;

  

  (四)装有电子读卡机的车辆因电子读卡机未开启或者发生故障无法使用电子乘车卡的,持电子乘车卡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第十二条  乘客乘坐无人售票车应当自备零钱或使用电子乘车卡,上车时应当自觉投足钱币入箱或者刷卡,车上不设零找。

  

  第十三条  乘客乘车时凡越站、无票、持废票、不投币、投币不足的或者冒用敬老服务卡、使用无效敬老服务卡乘车的,驾驶员、乘务员可以要求乘客补交车费,并可以对其按照营运收费标准的5倍加收车费。

  

  第十四条  乘客每位可以携带行李物品的总重量不得超过50千克,体积不得超过0.2立方米(即长、宽、高各0.58米),长度不得超过1.7米。

  

  第十五条  每位乘客携带行李物品总重量超过15千克、体积超过0.1立方米的,应当购买行李票。行李票按所购车票值计算。车厢拥挤时,乘客不得携带体积超过0.1立方米的行李物品上车。

  

  第十六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和放射性等危险品及犬类、畜类乘车。

  

  携带物品应当自行妥善保管,不得占用座位和堵塞通道。携带的家禽、利器和易碎、易污物品,必须包扎完好,不得沾污车厢和乘客。携带物品损坏自理。携带枪支者应当出示持枪证,枪支必须空膛。

  

  第十七条  残疾军人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离休干部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或者《中国人民解放军离休干部荣誉证》、盲人凭本人《上海市盲人免费乘车船证》、革命烈士家属凭本人《上海市革命烈士家属优待证》、伤残警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可免费乘坐本市除旅游线路、机场线路以外的公共汽车和电车线路的车辆。

  

  本市七十周岁以上老人除工作日高峰时段外(高峰时段为7:00至9:00,17:00至19:00)持本人敬老服务卡可免费乘坐除旅游线路、机场线路以外的公共汽车和电车线路的车辆。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则而使他人遭受损害或者损坏公物者,应当赔偿损失或者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凡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损坏车辆和车站设备,侮辱、殴打、伤害客运从业人员和乘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值勤人员执勤时应当出示证件,认真履行职责,听取乘客意见和建议,妥善处理违章事件。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二○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至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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