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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京卫办字[201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11-11
【实施时间】 2010-1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1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联合开展卫生统计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联合开展卫生统计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

  (京卫办字〔2010〕105号)


  

  各区县卫生局、海淀区公共委,各三级医院,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卫生统计工作管理,提高卫生行业上报的数据质量,依据《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系统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卫办综发〔2010〕111号)、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关于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相关文件的通知》要求,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统计局将于近期继续联合开展北京地区卫生统计检查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为了解我市卫生系统贯彻执行《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为修订相关制度提供依据,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及服务能力。

  二、检查内容

  (一)基本情况部分

  1.统计调查对象是否按照《统计法》和卫生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统计调查资料,是否存在拒报、迟报、瞒报等现象。统计工作人员是否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2.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是否依法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置统计机构并配备统计人员,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统计部门是否撰写专项统计分析报告。

  3.统计部门硬件及网络设施, 是否具备专用上网报送数据的计算机。

  (二)统计数据部分

  1.2009年《卫生机构调查表》(卫统一表)的数据上报质量。包括调查表报送的及时性、完整性及准确性等情况。

  2. 2010年9月《北京市医疗统计工作月报表》(京卫信a1-1表)的数据上报质量。包括调查表报送的及时性、完整性及准确性等情况。

  3 .2010年1至3季度《北京市出院病人调查表》(京卫信a1-2表)的数据上报质量。包括调查表报送的及时性、完整性及准确性等情况。

  4. 2010年1至3季度《北京市肿瘤新发病例上报表》(京卫信a1-3表)的数据上报质量。包括调查表报送的及时性、完整性及准确性等情况。

  5.《北京市人力资源基本信息调查表》(京卫信a1-4表)的数据上报质量。包括调查表报送的及时性、完整性及准确性等情况。

  6.《医用设备调查表》(京卫信a1-5表)的数据上报质量。包括调查表报送的及时性、完整性及准确性等情况。

  7. 11项重点检查指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村卫生室、医院等级、床位数、执业(助理)医师数、注册护士数、出院人数、门急诊人均医疗费用、出院病人人均医疗费用、居民健康档案累计建档人数。

  8.非工业主要能源消费(105表)和非工业水消费(105-5表)数据质量。

  9.能源和水消费台账及相关原始资料。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阶段(2010年11月1-15日)

  区县卫生局海淀区公共委各三级医院,各有关单位要对照《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区、本单位的自查工作,并于11月15日前将本地区、本单位的自查报告报市卫生局。自查报告应当包括工作举措、卫生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违法违纪行为查处情况及处理意见、下一步改进措施等。

  (二)抽查阶段(2010年11月16日-12月10日)

  我局将组成检查组抽查部分区县卫生局、全市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统计执法情况。对抽查中发现的重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检查组将提交北京市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大队处理。

  (三)处理和总结阶段(2010年12月11-25日)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认真处理本次大检查发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凡是在自查阶段主动报告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并能认真纠正和整改、情节较轻的,可免于处罚或处理;情节较重的,可酌情从轻处罚或处理。凡是在抽查阶段查出的重大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

  我局将汇总自查和抽查情况,做好统计执法大检查总结工作并进行通报,同时于2010年12月30日前将总结报告上报卫生部。

  四、组织领导

  开展这次检查是为了加强卫生统计工作管理,提高卫生统计的数据质量,请各有关单位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好本单位这次统计迎检工作。赴有关单位检查时,要求单位统计、病案工作负责人以及分管领导在场配合检查组检查,并准备好检查所需的各种资料。

  五、联系人和电话

  联 系 人:郑建鹏,任虹

  联系电话:63030863,83547107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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