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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哈尔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哈政办综[2010]76号
【颁布时间】 2010-11-11
【实施时间】 2010-1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1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征兵办关于明确征兵政策规定和优待安置等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征兵办关于明确征兵政策规定和优待安置等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哈政办综〔2010〕7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明确征兵政策规定和优待安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明确有关征兵政策规定和优待安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为充分调动适龄青年参军入伍的积极性,确保圆满完成兵员征集任务,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我市征兵政策规定和优待安置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边远艰苦地区征集新兵给予特别优待。今冬省赋予我市新疆军区新兵征集任务234名,且服役地点属于边远艰苦地区。对进疆新兵,其优待安置执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和市征兵办《关于印发在新疆边远艰苦地区服役士兵优待安置规定的通知》(哈民政〔2006〕54号)有关政策规定,即除享受正常优待安置政策外,义务兵期间给予每人每年5000元的特别优待;特别优待金由市财政解决50%,征集地所在区、县(市)财政解决50%。对入伍前为非农户口的进疆新兵,给予优先安置工作;入伍前为农业户口的,退役后可转为征集地区、县(市)城镇非农户口,并享受城镇义务兵安置政策。

  

  二、服役期间家庭农转非义务兵退伍后享受非农优待安置政策。鉴于城镇化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进程加快,我市大批失地农民家庭转为非农业户口。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优待安置政策规定,对青年服役期间家庭转为非农户口的义务兵,退役后享受城镇义务兵优待安置政策。

  

  三、关于2009年征兵非农指标问题。因2009年部分县(市)未能完成市政府赋予的征兵任务,经市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向部分市区调增了征兵任务,致使全市多出90个非农征集指标。对调增部分的城镇义务兵,由市民政局负责按照城镇义务兵政策给予优待安置。

  

  其他有关征兵政策规定和优待安置办法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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