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十六条 甲方(省卫生厅)、乙方(项目组)主要负责人、丙方(项目承担单位)各自责任如下: (一)甲方的责任 1.下达科技计划及经费; 2.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3.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对项目的验收和绩效评估; 5.负责科研成果登记及管理。 (二)乙方的责任 1.按合同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时限完成科研项目; 2.合理安排经费使用,确保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3.自觉接受甲方和丙方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4.按要求每半年向甲方汇报一次研究进展情况及重大问题; 5.负责原始资料档案的保管和保密工作; 6.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负责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等。 (三)丙方的责任 1.配套和管理项目经费并保证专款专用; 2.与项目协作单位签订有关协议,明确成果权属; 3.督促项目负责人按合同组织项目实施,并协助甲方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评估; 4.主动作好申请专利、保护知识产权等工作; 5.按要求汇总、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 6.协助甲方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7.协助乙方作好项目验收等辅助性工作。 第十七条 甘肃卫生行业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由省卫生厅根据省财政当年的经费核拨情况进行统筹安排,项目组所在单位要按不低于以1:1的比例配套。对于不能安排配套资金的,省卫生厅取消对项目的资助,追回资助的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掌握使用,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或开发直接相关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严格按照国家、省科技财务制度执行。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管理和财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计划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和挪用。项目管理经费不能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期间,《合同书》所列的研究内容、主要研究人员及其排序原则上不允许变更,若确需变更的,须由项目组提出书面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同意后,书面报省卫生厅批准后执行。必要时,省卫生厅可请专家评估后进行调整。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进行预订研究内容的项目,经省卫生厅和项目组协商,由省卫生厅做出中止或撤销项目的决定。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组应在项目实施期内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提交书面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向省卫生厅报告。省卫生厅组织相关专家对课题进展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束后,将对各单位课题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凡属以下情况者,省卫生厅将中止或取消立项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退还已获资助的经费: 1.项目在批准立项后一年内未开展研究; 2.由于某种情况或原因不具备继续实施条件; 3.擅自停止执行或改变研究计划; 4.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计划项目在完成计划合同任务后须进行验收(包括财务审计), 主要对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以及项目研究质量、技术水平等进行考核和评价。验收通过后的项目方可申报和推荐各级科技奖励。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提出验收申请,省卫生厅批准后组织验收。项目验收一般采用会议形式,由省卫生厅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决定。并可根据项目完成情况,请省科技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鉴定。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组在进行科研工作总结、发表论文专著、成果鉴定、申报奖励时须注明“甘肃省卫生行业科研计划项目”字样,未注明的文章、报导、资料等,不得作为该科研项目验收的有效资料。 第二十五条 申请项目验收或科技成果鉴定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下达的计划项目文件、《合同书》及其变更的批复意见书; (三)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技术报告、技术资料(包括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专著等); (四)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设施合格证明; (六)项目经费使用财务决算报告; (七)项目实施各年度总结材料; (八)进一步推广应用或转化的内容和建议等。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应以《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