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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承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承市政字[2010]181号
【颁布时间】 2010-11-22
【实施时间】 2010-1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1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张唐铁路承德段征地拆迁办法

[接上页]


  (三)拆迁过渡费每户每月补助300元,按十个月执行;搬迁费每户3000元;房屋拆迁奖励自房屋拆迁协议签定之日起10日内拆除,每提前拆除1天,每户奖励500-1000元。

  

  二、树木补偿

  

  (一)果树(人工栽植)

  

  1.干果树(只包括核桃树、栗子树):胸径3厘米以下(含3厘米)经过嫁接移栽的每颗补偿20元,未嫁接移栽的按嫁接移栽的50%补偿;胸径3-5厘米(不含3厘米)的每棵补偿100元;胸径5-10厘米(不含5厘米)的每棵补偿600元;胸径10-15厘米(不含10厘米)的每棵补偿1800元;胸径15-30厘米(不含15厘米)的每棵补偿2400元;胸径30-60厘米(不含30厘米)的每棵补偿3500元;胸径60厘米以上的每棵补偿4000元。

  

  2.水果树(包括苹果树、梨树、桃树、柿子):胸径3厘米以下(含3厘米)经过嫁接移栽的每颗补偿20元,未嫁接移栽的按嫁接移栽的50%补偿; 3-5厘米(不含3厘米)的每棵补偿50元;胸径5-10厘米(不含5厘米)的每棵补偿200元;胸径10-15厘米(不含10厘米)的每棵补偿400元;胸径15-30厘米(不含15厘米)的每棵补偿600元;胸径30厘米以上的每棵补偿800元。

  

  3.其它果树(山楂树、家枣树、家杏树、李子树、 海棠、大扁、花椒树等):胸径3厘米以下(含3厘米)每颗补偿10元,3-5厘米(不含3厘米)的每棵补偿30元;胸径5-10厘米(不含5厘米)的每棵补偿150元;胸径10-15厘米(不含10厘米)的每棵补偿300元;胸径15-30厘米(不含15厘米)的每棵补偿450元;胸径30厘米以上的每棵补偿600元。

  

  葡萄、樱桃、枸杞等:幼果期每棵补偿30-60元,初果期每棵补偿60-120元,盛果期每棵补偿120-200元。

  

  4.山杏树

  

  人工种植山杏:胸径3厘米以下(含3厘米)每棵补偿10元,3-5厘米(不含3厘米)的每棵补偿20元;胸径5-10厘米(不含5厘米)的每棵补偿30元;胸径10-15厘米(不含10厘米)的每棵补偿50元;胸径15厘米以上的每棵补偿70元。

  

  丛生山杏:每丛补偿30元,每亩补偿不超过50丛。

  

  5.其它杂果树参照执行。

  

  6.进入衰果期的果树按照相同标准的50%给予补偿;枯死果树不予补偿。

  

  7.果树苗圃每亩补偿3000元。

  

  (二)用材林(包括松树、杨树、柳树、榆树等)

  

  1.阔叶树胸径在3厘米及以下(含3厘米)的每棵补偿5元。针叶林胸径在3厘米及以下(含3厘米)的按照苗圃补偿。

  

  2.胸径在3-5厘米(不含3厘米)的针叶树每棵补偿15元,阔叶树每棵补偿10元,每亩补偿不超过200棵。

  

  3.针叶树胸径在5-20厘米(不含5厘米)、阔叶树胸径在5-25厘米(不含5厘米)的每棵补偿40元,每亩补偿不超过160棵。

  

  4.针叶树胸径在20厘米以上的、阔叶树胸径在25厘米以上的每棵补偿30元。

  

  5.乔、灌木苗圃每亩补偿2000元。

  

  6.大棚苗木、花卉、药材经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7.其他杂树参照执行。

  

  (三)灌木林和薪炭林每亩补偿500元;10厘米以下的刺槐树及成片刺槐林按薪炭林补偿。棉槐按照每墩10-20元补偿。

  

  (四)特殊树种、各类观赏树木、花卉等不易确定补偿标准的,其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

  

  (五)所有树木砍伐后归所有者。

  

  三、临时占地和青苗补偿

  

  (一)水浇地、水田、菜地每亩每年1500元。

  

  (二)旱平地每亩每年1300元。

  

  (三)坡耕地每亩每年900元。

  

  (四)其它地(林地、草地、未利用地)每亩每年700元。

  

  四、迁葬坟墓补偿标准:1500元/座, 每增加一人增加500元;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科学考察价值的古墓,迁葬补偿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确定。

  

  五、电力及通讯设施的补偿

  

  拆迁电力及通讯设施,由被拆迁部门提出拆改方案及预算,由有资质的造价事务所进行审核,确定补偿金额,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补偿。

  

  六、对经营性企业增补下列费用:

  

  (一)由于受搬迁影响,造成企业停产、停业的,按照企业实有职工人数和拆迁所在地统计部门发布的拆迁前本行政区域六个月职工人均工资执行,计发期限为6个月,职工人数以社保部门提供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为准。

  

  (二)对于搬迁企业在迁建过程中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按搬迁时前六个月的平均利润补偿六个月,平均利润值以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拆迁时前六个月数据平均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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