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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七条 (评审)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组织专家,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依据有关规定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年度安排计划)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综合平衡后,确定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 第五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九条 (资金申请)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计划任务书的约定及项目实施情况,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 第二十条 (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计划任务书管理)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计划任务书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与市经济信息化委签署《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任务书》,并严格按计划任务书明确的内容执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计划任务书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含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验收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计划任务书的有关内容和项目验收要求,组成项目验收评审小组或者委托社会专业机构,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监督考核)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监督和考核。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每半年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社会专业机构,对重大项目的承担单位不定期开展后评估工作。 第二十四条 (项目变更和撤销) 专项资金项目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除不可抗力外,项目因故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已拨付的专项资金上交市财政局。 第七章 财务管理及监督 第二十五条 (财务管理要求) 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应当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 第二十七条 (法律责任) 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对以虚报和冒领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除将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全额收回上交财政外,取消该单位3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