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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委关于2007年贯彻执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情况报告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2007年,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为工作着力点,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有力地促进了全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省民委关于2007年贯彻执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情况的报告,对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绩,作了比较全面客观的总结,并结合实际提出了进一步做好今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现予转发,请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围绕建设富裕文明新青海的目标,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进一步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二月三日 根据《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30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委关于对贯彻执行 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的意见》 (青政办[2006]123号)精神,我们对省政府所属27个部门和西宁、海东、海北、黄南等四个辖有自治县的州(地、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履行上级人民政府帮扶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的职责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执行《若干规定》的主要做法和成绩 2007年是我省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奋斗征程的重要一年,也是实现省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奋斗目标和实施“十一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有关地区和部门按照《若干规定》和青政办[2006]123号文件分解的职责任务,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为工作的主要着力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任务,有力推动了我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一)制定更加符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的发展规划。 根据《若干规定》第5条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省有关部门充分尊重和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在制定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时,主动征求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工作部门的意见建议,制定符合民族自治地方特点和需要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建议。省民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在与我省“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衔接的基础上编制了《青海省贯彻落实 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实施意见》,提出了“十一五”期间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任务和着力解决的突出问题。省发改委、省民委等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贾庆林主席对我省藏区发展的重要批示精神,研究分析我省藏区的现状、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以及今后发展方向,制定了促进我省藏区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建议。一是编制了《青海省藏区重点发展规划》,包括城镇基础建设和藏区基层政权建设等六大方面,总投资21.25亿元,34个县级规划框架也基本完成。二是配合国家有关部委来我省调研支持藏区发展问题,提出加快我省藏区发展的政策建议,并汇成《青海省藏区综合研究报告》和《支持青海藏区经济社会发展建设项目表》。三是为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加速发展经济和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社区服务等社会事业,有关部门认真听取自治地方和民族工作部门的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编制了一批专项建设规划。 (二)充分考虑民族自治地方公共服务支出成本差异,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省财政厅认真落实职责任务,充分考虑民族自治地方在取暖、教育、医疗、离退休安置、环境保护、防灾救灾、国家安全等公务服务方面支出成本高于其他地区的客观现实,提高计算一般性转移支付系数,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确保自治地方国家机关、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基础教育、公共医疗等事关民生和社会发展经费的正常支出,缩小与其他地方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区域差距,逐步实现公平发展。2007年,省对6个自治州的补助资金总额达到64亿元,比2006年增长32%,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 10.6亿元,增加2.6亿元,增长33%。同时,安排好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提高少数民族工作经费,2008年在部门预算中将少数民族工作经费由200万元增加到300万元,增长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