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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出资企业、事业单位、相关各处室(中心): 根据《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国资委统[2006]149号)、《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国资委统[2006]150号) 以及《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规定》(沪国资委办[2008]53号)等文件规定,为便于操作,现将《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操作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二月三日 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操作指南(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产损失成因及责任认定分析 第三章 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申报阶段的主要工作 第四章 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审计阶段的主要工作 第五章 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移交阶段的主要工作 第六章 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处置阶段的主要工作 第七章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第八章 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后续管理 第九章 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争议事项的处理 第十章 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审计和监理责任与处罚 第十一章 附则 附录 1:《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取证要求参考表》; 2:《××公司(企业)关于申报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的请示》; 3:《××企业资产损失成因分析》参考格式; 4:《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专项审计报告》参考格式; 5:《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审计业务约定书》; 6:《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监理业务约定书》; 7:《监理报告》(审计阶段)参考格式; 8:《核销资产处置移交协议》及其附件; 9:《关于对××公司准予核销的资产验收报告》参考格式; 10:《监理报告》(资产移交阶段)参考格式; 11:《监理报告》(资产处置阶段)参考格式; 12:《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情况汇总表》; 13:《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账务处理》参考格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监督管理,规范本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的行为,加强企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国资委统[2006]149号)、《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国资委统[2006]15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操作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资产损失财务核销是指在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下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规定,对实际发生较大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永久性且无恢复可能的事实损失,进行财务核销申报、审计和移交等工作。 第三条 根据现阶段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总体情况,对于“较大资产损失”的标准暂定为: 企业集团合并资产总额小于等于100亿元的企业,核销资产损失的单笔资产原价或资金超过100万元;合并资产总额在100-1000亿元的企业,核销资产损失的单笔资产原价或资金超过500万元;合并资产总额超过1000亿元的企业,核销资产损失的单笔资产原价或资金超过1000万元。 第四条 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程序 1、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对申请财务核销的资产损失做好相关资料的取证、收集工作。具体包括:收集各项损失的证明材料,提供资产损失的具体数据、核对有关账簿的原始记录(各项损失的证明材料参见附件1《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取证要求参考表》)。 2、根据《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国资委统[2006]150号)要求,企业对已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做好成因分析和责任认定工作,说明资产损失形成的主观、客观原因及责任认定情况。企业内部审计、监察、法律或其他相关部门组成清理小组,对资产损失发生原因及责任认定情况进行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成因分析参见附件3《资产损失成因分析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