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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一批补充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县,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央、自治区、军区驻乌各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乌政发[2007]93号)的有关规定,将中国石油乌鲁木齐石油化工总厂职工医院等16家医疗机构定为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一批补充定点医疗机构,现予以公布。 确定为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乌鲁木齐市有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全心全意为参保居民服务。同时,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乌鲁木齐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 实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制、分级医疗逐级转诊和双向转诊制。社区卫生服务站为门诊的首诊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住院的首诊医疗机构。由首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转诊。 各定点医疗机构接到通知后,请尽快到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取文件并到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签订协议。 各部门、各单位应将本通知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公布给参保居民,并由参保居民按照就近及满足疾病服务能力条件为原则自行选择1-2家首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附件1: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一批补充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附件2: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一批补充转诊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二○○八年二月二日 附件1: 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一批补充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附件2: 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一批补充转诊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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