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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国税发[2008]23号
【颁布时间】 2008-02-01
【实施时间】 2008-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4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印发《自治区国税局机关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规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印发《自治区国税局机关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规则》的通知

  (新国税发〔2008〕23号)


  

  机关各处(室)、直属局、事业单位:

  《自治区国税局机关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规则》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二00八年二月一日

  


  附件:

  
自治区国税局机关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国税局机关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保障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贯彻执行,提高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和《自治区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试行)》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国税局机关(以下简称区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是指区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对区局稽查局调查终结的、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案件进行审理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区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审委会委员组成按《自治区国税局关于调整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通知》(新国税函[2007]86号)文件执行。审委会委员有变动的,另行发文明确。

  审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审委会办公室),审委会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成员由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委会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负责审理审委会办公室报送的案件;

  (二)做出审理结论;

  (三)监督、指导下级审委会及本级审委会办公室的审理工作;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  审委会办公室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接收、登记区局稽查局移送的案件;

  (二)组织审委会办公室成员对案件进行初审;

  (三)负责向审委会报送应当由审委会审理的案件材料;

  (四)在审委会会议上汇报初审意见,做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会议纪要》、《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承办审委会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七条  区局稽查局应向审委会办公室报送已调查终结的疑难、复杂、案值较大、性质恶劣的重大税务案件。确定提交审理时,由稽查局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税务稽查(检查)报告》、《审理报告》,经区局稽查局局长批准,连同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审委会办公室。

  对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不全的,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填写《重大税务案件补证通知书》通知稽查局限期补充。

  


  第八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认为区局稽查局提交审理的案件未达到区局规定的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不予受理,并通知区局稽查局。

  对不予受理的案件,区局稽查局认为案情重大复杂确有必要通过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的,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第九条  审委会办公室在接收案件材料时,与调查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

  审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审委会办公室成员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以下简称初审),并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登记表》。

  


  第十条  审委会办公室在初审过程中应当就相关问题及全案拟处理意见征求业务处室的意见。各业务处室必须进行认真研究,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和依据,必须报分管局领导书面同意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审委会办公室以相关业务处室的书面答复作为案件处理的基本依据。对有争议的,召开审委会办公室成员(相关处室)会议进行初步研究,必要时提交审委会审理。

  各业务处室不论是否同意区局稽查局拟处理意见和审委会办公室提出的初审意见,均应按以上规定进行书面答复。各业务处室不按规定进行答复的,审委会办公室负责在召开审委会会议时作专项说明。

  


  第十一条  业务处室认为在案件处理中涉及的税收政策疑难,需要请示总局的,可以按照职责分工通过政策问题请示程序请示总局,在总局正式答复前,案件审理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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