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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第46号
【颁布时间】 2010-12-08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4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第4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接上页]
.4 对于在2011年7月1日以前安装的驾驶台航行值班报警系统(bnwas),可由主管机关随后自行决定免除而不用完全符合本组织通过的标准。”

  5  在现有第2.9款之后,增加新的第2.10和2.11款如下:

  “2.10 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须按以下要求配备电子海图显示和信息系统(ecdis):

  .1  201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50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

  .2  201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3 000总吨及以上的液货船;

  .3  2013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除液货船以外的10 0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

  .4  2014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除液货船以外的3 00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10 000总吨的货船;

  .5  201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50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不迟于2014年7月1日或以后的第一次检验;

  .6  201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3 000总吨及以上的液货船,不迟于2015年7月1日或以后的第一次检验;

  .7  2013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除液货船以外的50 0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不迟于2016年7月1日或以后的第一次检验;

  .8  2013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除液货船以外的20 00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50 000总吨的货船,不迟于2017年7月1日或以后的第一次检验;以及

  .9  2013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除液货船以外的10 00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20 000总吨的货船,不迟于2018年7月1日或以后的第一次检验。

  2.11 当这些船舶将在第2.10款的第.5至.9项中规定的实施日期之后两年内永久退役时,主管机关可自行决定免除适用第2.10款的要求。”

  第vi章

  货物装运

  6 将第vi章的标题改为以下文字:

  “货物和燃油的装运”

  第1条 -适用范围

  7 在第1款的开头增加“除非另有明确规定,”等字,并将现有的“this”一词改为“this”。

  第5-1条-物质安全数据单

  8 以下列文字取代该条的现有文字:

  “对于装运《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第1条所界定的油类或燃油的船舶,须根据本组织制订的建议,在这些油类作为散装货物或燃料油装船之前,向船舶提供物质安全数据单。”

  

  附 录

  证 书

  客船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格式p)

  9  在客船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格式p)的第5节中,加上新的第14项如下:

  “14 驾驶台航行值班报警系统(bnwas)”。

  货船安全设备证书的设备记录(格式e)

  10 在货船安全设备证书的设备记录(格式e)的第3节中,加上新的第14项如下:

  “14 驾驶台航行值班报警系统(bnwas)”。

  核动力客船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格式pnuc)

  11 在核动力客船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格式pnuc)的第5节中,加上新的第15项如下:

  “15 驾驶台航行值班报警系统(bnwas)”。

  核动力货船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格式cnuc)

  12  在核动力货船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格式cnuc)的第5节中,加上新的第14项如下:

  “14 驾驶台航行值班报警系统(bnwas)”。

  

  附件2:

  
第msc.283(86)号决议

  (2009年6月5日通过)

  通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的修正案

  


  海上安全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关于本委员会职能的第二十八条第2款,

  进一步忆及《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安全公约》) (在下文称《公约》)第vⅲ(b)条以及关于《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修正程序的、《公约》的《1988年议定书》(在下文称《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第vi条,

  在其第八十六届会议上,根据《公约》第vⅲ(b)(i)条和《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第vi条审议了《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的修正案,

  1. 根据《公约》第vⅲ(b)(iv)条和《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第vi条,通过对《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附则的附录的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的附件中;

  2. 根据《公约》第vⅲ(b)(vi)(2)(bb)条和《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第vi条,决定上述修正案将在2010年7月1日视为已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超过三分之一的《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缔约国或其合计商船队占世界商船队总吨位不少于50%的缔约国表示它们反对该修正案;

  3. 请有关缔约国注意,根据《公约》第vⅲ(b)(vii)(2)条和《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第vi条,该修正案将在按上述第2段被接受后在2011年1月1日生效;

  4. 要求秘书长依照《公约》第vⅲ(b)(v)条和《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第vi条,将本决议及载于附件中的修正案文本的核证无误副本送发《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的所有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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