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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公告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59届会议于2009年7月17日分别以第mepc. 186(59)号和第mepc. 187(59)号决议通过了《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简称《防污公约》)附则i的修正案。 根据《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16(2)(g)(ii)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将于2011年1月1日生效。 我国是《防污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修正案的中文本(可登陆http://www.mot.gov.cn/zizhan/siju/guojisi/tongzhigonggao/下载)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附件: 1. 《防污公约》附则i的修正案中文本(见第mepc. 186(59)号决议) 2. 《防污公约》附则i的修正案中文本(见第mepc. 187(59)号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1 第mepc.186(59)号决议 2009年7月17日通过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 附则修正案 (为《防污公约》附则i增加新第8章及对《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附页格式b的相应修正)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关于由防止和控制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赋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本委员会)职责的第38(a)条, 注意到《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简称“1973年公约”)第16条和《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以下简称为“1978年议定书”)第vi条共同规定了1978年议定书的修正程序,并赋予本组织适当机构审议和通过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公约(《73/78防污公约》)修正案的职责, 审议了《73/78防污公约》附则i建议修正案, 1.根据《1973年公约》第16(2)(d)条,通过《73/78防污公约》附则i关于《防污公约》附则i新增第8章及对《国际防止油污证书》附页格式b的相应修正的修正案,正文列于本决议的附件; 2.根据《1973年公约》第16(2)(f)(iii)条,决定该修正案将于2010年7月1日视为已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前,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当事国或合计商船总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当事国通知本组织反对该修正案; 3.提请当事国注意,根据《1973年公约》第16(2)(g)(ii)条,所述修正案依照上文第2段被接受后,将于2011年1月1日生效; 4.要求秘书长按照《1973年公约》第16(2)(e)条,将本决议和附件中所载修正案的核正无误副本发给《73/78防污公约》的所有当事国;并 5.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发给非《73/78防污公约》当事国的本组织成员国。 附 件 1 新增第8章如下: “第8章 - 防止油轮间海上货油过驳期间造成污染 第40条 适用范围 1 本章中的规定适用于150总吨及以上从事海上油轮间货油过驳作业(过驳作业) 的油船及其在2012年4月1日或以后进行的过驳作业。但是,在该日期之前但在第41.1条所要求的过驳作业计划经主管机关批准之后进行的过驳作业应尽可能符合过驳作业计划。 2 本章中的规定不适用于包括钻井平台的固定或浮动平台;用于近岸石油生产和储存的浮式生产、存储和卸载设施(fpso);和用于近海储存已开采石油的浮式储油装置(fsu)1的相关油过驳作业,。 3 本章中的规定不适用于船舶加装燃油作业。 4 本章中的规定条款不适用于为保障船舶安全或海上人命救助,或为应对具体污染事故以最大限度减少污染损害而进行的过驳作业。 5 本章中的规定不适用于其中一条船为军舰、海军辅助船舶或者其他由国家拥有或经营并在当时仅用于政府非商业服务的船舶的过驳作业。但是,各国应通过采取不妨害此类船舶操作或操作能力的适当措施确保过驳作业的方式尽可能实际合理地符合本章的要求。 第41条 关于安全与环境保护的一般规定 1 任何从事过驳作业的油轮均须在不晚于2011年1月1日或以后进行的第一次年度、中期或换证检验时,随船携带一份规定如何进行过驳作业的计划(过驳作业计划)。每艘油轮的过驳作业计划应经主管机关批准。过驳作业计划应用船上工作语言写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