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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10-12-08
【实施时间】 2010-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4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洛阳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洛阳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010年12月8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河南省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为直接责任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森林防火负有重要责任。

  

  第三条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在森林防火工作中行使组织、指挥、协调、监督等职权。按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防火日常值班、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指导与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自本职工作。

  

  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及上级森林防火工作精神。

  

  (二)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年度森林防火专项经费。

  

  (三)建立20人以上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配备扑火装备,组织扑火训练。

  

  (四)与乡(镇)人民政府及森林防火责任单位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落实森林防火责任。

  

  (五)组织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扑火演练。

  

  (六)划分、公布森林火险等级。在重点防火期,发布野外禁火命令,落实野外火源管理措施。

  

  (七)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对森林防火机构报请因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停产停业处理的请示事项,依法及时作出同意与否的决定。

  

  (八)发生森林火灾,有关责任领导必须在接到报警后2小时内赶到现场组织扑救,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将火场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机构。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及上级森林防火工作精神。

  

  (二)成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规定落实年度森林防火专项经费。

  

  (三)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与村委会及森林防火有关责任单位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落实森林防火责任人。

  

  (四)建立20人以上的半专业森林消防应急队伍,配备扑火装备,组织扑火训练。

  

  (五)多形式多渠道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在重点林区设置固定的森林防火宣传标牌,确保森林防火宣传教育不留死角和盲区。

  

  (六)适时组织在林区重点地段开辟防火线。在重点防火期,组织干部职工开展森林防火巡查,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坚决消除火灾隐患。

  

  (七)发生森林火灾,有关责任领导必须在接到报警后1小时内赶到现场组织扑救,并将火场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机构。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条或第五条之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条或第四条之规定,发生森林火灾的,除按过火面积每次1万元至5万元对所在的县(市)区政府扣缴财政资金外,同时根据我市实际,对有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一)一个乡镇一个防火期内发生4次以上林地起火或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森林火灾的;或者发生2次以上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森林火灾的;或者发生1次重伤1人以上5人以下森林火灾的,乡镇主管副职就地免职,对乡镇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

  

  (二)一个乡镇一个防火期内发生6次以上林地起火或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森林火灾的;或者发生3次以上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森林火灾的;或者发生1次重伤5人以上10人以下森林火灾的,乡镇主管领导按程序撤职,乡镇主要负责人就地免职,分包该乡镇的县(市)区直单位主管领导停职检查,对县(市)区主管副职通报批评。

  

  (三)一个县(市)区一个防火期内有3个乡镇被处理的(包含对乡镇主管副职的处理),县(市)区主管副职就地免职,县(市)区主要负责人停职检查,分包该县(市)区的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主管领导停职检查。

  

  (四)发生森林火灾或在扑救火灾过程中出现死亡1人至5人的,乡镇主管领导按程序撤职,乡镇主要领导就地免职,县(市)区主管领导停职检查;出现死亡3人以上的,乡镇主要领导按程序撤职,县(市)区主管领导就地免职,县(市)区主要领导停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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