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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10-12-08
【实施时间】 2010-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4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洛阳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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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除以上由火灾发生情况确定的责任追究条款外,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出现下列情况的,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对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

  

  1.未按规定建立森林防火机构和森林消防队伍的;

  

  2.未按规定执行24小时森林防火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值班人员擅自脱岗、漏岗造成通讯不畅的;

  

  3.森林消防物资储备不足贻误扑火时机的;

  

  4.未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或排查不到位、整改不彻底,造成森林火灾的;

  

  5.瞒报、迟报、漏报森林火灾的。

  

  凡一个防火期内,对两次受到市护林防火指挥部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的相关责任人予以免职。

  

  (六)进入一年一度森林防火期后,凡全市第一次发生森林火灾的,由火灾发生地县(市)区党委、政府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向全市作公开检查。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成立以护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为组长的森林火灾责任核查工作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县级的责任追究,由市森林火灾责任核查工作组协商有关部门负责实施。对乡镇的责任追究,由县级森林火灾责任核查工作组协商有关部门负责实施,必要时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直接实施责任追究。

  

  第八条  各县(市)区要把责任追究下延至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林区内的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宗教活动场所、企事业单位及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具体追究办法以正式文件报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每个防火期结束后对各县(市)区森林防火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考核总评。对在一个防火期内未发生森林火灾的县(市)区进行奖励,其中重点火险县奖励10万元,一般火险县(含洛龙区、伊洛工业园区)奖励5万元,城市区(无森林资源的城市区除外)奖励2万元。

  

  第十条  对森林火灾直接肇事者依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一个防火期。

  

  第十二条  辖区交界处发生森林火灾,起火点所在辖区受害森林面积的统计包括因该起森林火灾燃烧至毗邻地区的全部受害面积;因毗邻地区发生森林火灾燃烧至本辖区的,只统计本辖区的受害面积。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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