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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质检特函[2009]19号
【颁布时间】 2009-04-22
【实施时间】 2009-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暨特种设备安全“百日宣传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确立了特种设备安全性与经济性相结合的工作目标,完善了特种设备全过程安全监察的基本制度。为了广泛宣传、深入贯彻新条例,现就开展有关宣传活动事项通知如下:
  
  一、条例集中宣传活动
  
  5月1日前,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点组织开展新条例的宣传活动。要加强与新闻宣传等部门的合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体,采取专题讲座、知识竞赛、现场咨询、张贴标语、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广泛深入地宣传新条例。要把新条例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宣传到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关企业和广大从业人员,提高和增强全社会对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的认识和意识,形成强大的法制氛围,依靠群众和媒体对违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为此,对新条例宣传活动提出以下要求:
  
  (一)张贴标语。5月1日前,各地要在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以及特种设备集中的游乐场所、建筑施工场所等地张贴标语。推荐标语如下:
  
  1.“全面贯彻新条例,保安全、抓节能、促发展”;
  
  2.“关爱生命、关注特种设备安全,促进安全发展”;
  
  3.“抓好特种设备节能,促进节约发展”;
  
  4.“深入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推进特种设备执法、治理、宣教‘三项行动’”。
  
  (二)发放招贴画。总局正在组织有关单位印制新条例的宣传招贴画, 4月下旬下发各地。有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也可自行印制宣传招贴画。
  
  (三)上街设点宣传。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于4月30日集中上街设点宣传新条例,宣传材料自行印制,可参考国务院法制办、国家质检总局就条例修改答记者问的内容(已刊登在中国质量报)。同时,可结合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内的典型事故进行文字和照片展板宣传。
  
  (四)组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机构以及相关企业认真学习新条例。深刻领会新条例确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基本制度的精神实质,全面掌握新条例规定的各项内容,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五)发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依照新条例的规定,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在5月1日前向社会发布本地区2008年度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全面宣传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工作。
  
  二、开展特种设备“百日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意识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结合总局特种设备安全“三项行动”方案(即将发布),开展特种设备安全“进企业,进社区,进校园”活动。将特种设备安全“百日宣传活动”作为“宣传教育行动”的一部分统一安排部署。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地应重点开展新条例的宣传活动,同时深入开展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为主的特种设备进企业活动;组织开展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用液化石油气瓶、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使用为主的特种设备进社区活动;联合教育部门开展以“为了孩子的安全快乐,为了明天”为主题的特种设备进校园活动。6月1日前夕以及6月“安全生产月”期间,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围绕上述重点内容,继续集中开展具有一定影响的特种设备宣传活动。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高度重视新条例的宣传活动和特种设备安全“百日宣传活动”。加强领导,制定计划,精心组织,把新条例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列入重要日程,积极调动各方面力量,全面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新条例的各项制度和特种设备安全“百日宣传活动”得到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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