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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轮供应公司和远洋国轮供应公司退税问题的批复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轮供应公司和远洋国轮供应公司退税问题的请示》(通国税发〔2010〕10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十五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9〕101号)第五条规定执行。 特此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