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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交通厅
【发文字号】 浙交安[2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12-03
【实施时间】 2010-1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5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认真做好远洋船舶海盗防范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认真做好远洋船舶海盗防范工作的通知

  (浙交安〔2010〕6号)


  

  杭州、宁波、温州、嘉兴、舟山、台州市交通局(委),温州、舟山、台州市港航局:

  11月以来,随着亚丁湾、索马里及印度洋海域季风季节的结束,上述海域海盗活动日趋猖獗。继北京时间2010年11月12日夜我省宁波鸿源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一艘巴拿马籍货船在阿拉伯海域被海盗劫持后,北京时间11月18日夜,中远集团所属的“乐从”轮在阿拉伯海域被海盗袭击;北京时间11月20日下午,中国籍“泰安口”号货船在阿曼附近的阿拉伯海域被海盗袭击。因此,防范海盗袭击已成为当前远洋运输船舶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为进一步做好远洋船舶海盗防范工作,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全力保障远洋运输的安全、畅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海盗防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危机意识和防范意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注意总结、学习近年来防范和抗击海盗过程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切实把海盗防范工作作为水上安全工作的重点,落实人员经费,制定周密方案,提高远洋船舶海盗防范水平,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二、各级交通和港航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企业的宣传教育和指导监督,督促企业做好海盗防范工作。要抓紧时间,对本辖区内从事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的企业进行全面梳理;对在境外注册、登记,但实际的经营管理企业在国内的企业、船舶进行重点排查;对我省远洋船员派往外籍船舶工作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请将调查结果形成书面材料,于12月8日前报省港航局。

  三、各相关航运企业要积极行动,制定、完善航经海盗活动区域船舶的海盗防范和应急处理方案,认真组织开展海盗防范培训和应急演练。航经上述海域的船舶要尽可能申请我军护航编队护航,航行前要密切关注海盗预警信息,同时要密切保持与公司及有关单位的通讯联系,保持全球定位系统等设施的完好,严格执行通报制度。船上要配备反海盗设施和自卫器械,尽快开辟或增设反海盗安全隔离舱。航行中加强观望和巡逻,发现可疑船艇及早戒备。遭遇海盗追击时,要及时报警,并通过加速和大角度持续改变航向等方式防止海盗船艇靠近,利用各种反海盗器械阻止海盗登船。海盗登船后,全体船员要迅速进入安全隔离舱或其他隐蔽舱室。

  厅将于近期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一味追求经济效益、不落实防范工作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联系人:王竹凌,电话:0571-88909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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