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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环保厅
【发文字号】 冀环评[2010]386号
【颁布时间】 2010-12-03
【实施时间】 2010-1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5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环保厅关于河北嘉好粮油有限公司132万吨大豆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接上页]


  7、其他环境管理严格按报告书规定的措施落实,确保项目实施后满足环保要求。

  

  三、认真落实环评报告书中规定的各项清洁生产、污染防治和总量削减措施,工程投产后,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控制在沧州市环境保护局确定的总量指标内。报告书确定的削减方案须纳入本项目验收内容。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沧州市环境保护局书面提交试运行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试运行。项目试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须向省环保厅申请验收,经我厅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常运转。项目建设内容如发生变化,需及时向我厅报告。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五、该项目的“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由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会同沧州市环境保护局、沧州市环境保护局渤海新区分局负责。

  

  六、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须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沧州市环境保护局,沧州市环境保护局渤海新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沧州市环境保护局报告“三同时”完成情况。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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