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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淄博市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淄博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6号
【颁布时间】 2010-12-02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5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淄博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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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或者实施配件采购登记制度的;

  

  (五)未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示、明码标价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虚报维修项目、维修工时及材料费用的;

  

  (二)未按照规定签发或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三)伪造、变造、冒用、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

  

  第四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认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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