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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七条 高新区金融办会同高新区财政局审核企业上报的有关材料,出具初审意见报送高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审核通过后,即可办理相关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享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企业,应根据高新区金融办的要求,及时报告企业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高新区金融办将会同财政局及监察审计部门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编制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关于印发大连高新园区企业改制上市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高管发[2007]31号)、《关于印发大连高新园区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企业改制上市有关政策的通知》(大高管发[2008]3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