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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九条 高处作业吊篮租赁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考核 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负责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并按下列内容进行: (一) 企业年内承担工程数量及每项工程按时上报的情况; (二) 执行安全规章、企业年内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的情况; (三)落实日常维护管理及自检自查整改工作记录情况; (四)租赁或出售吊篮记录台帐建立的情况; (五)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年度全体职工培训教育情况; (六)安全事故控制; (七)市建委规定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三十条 年度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年内考核不合格的由市建委作出决定,停止其在连施工资格,并不得重新申请入连资格。 第三十一条 各级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按属地化管理工作要求,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规范要求存在危险作业的要下达整改令,责令立即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险情的要立即采取停工整改措施,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 第三十二条 市建委每年将定期组织高处作业吊篮专项安全检查,检查情况计入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中。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行,有效期为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