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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大建委发[2010]479号
【颁布时间】 2010-12-01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5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九条  高处作业吊篮租赁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考核

  

  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负责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并按下列内容进行:

  

  (一) 企业年内承担工程数量及每项工程按时上报的情况;

  

  (二) 执行安全规章、企业年内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的情况;

  

  (三)落实日常维护管理及自检自查整改工作记录情况;

  

  (四)租赁或出售吊篮记录台帐建立的情况;

  

  (五)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年度全体职工培训教育情况;

  

  (六)安全事故控制;

  

  (七)市建委规定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三十条  年度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年内考核不合格的由市建委作出决定,停止其在连施工资格,并不得重新申请入连资格。

  

  第三十一条  各级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按属地化管理工作要求,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规范要求存在危险作业的要下达整改令,责令立即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险情的要立即采取停工整改措施,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

  

  第三十二条  市建委每年将定期组织高处作业吊篮专项安全检查,检查情况计入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中。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行,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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