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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国税办[2008]81号
【颁布时间】 2008-02-01
【实施时间】 2008-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6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brbr /  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新国税办〔2008〕8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1号)转发给你们,并对相关税种的申报纳税期限提出如下补充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2008年元月征期,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9日。

  


  二、2008年元月征期,消费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9日。

  


  三、2007年四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2日。

  


  四、2008年元月征期,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4日。

  


  五、各县(市、区)国税机关应及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告》(附件)张贴到各办税服务厅或以其他形式及时告知纳税人。

  

  
二00八年二月一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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