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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10-12-09
【实施时间】 2003-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7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州市寿山石资源保护办法(2010修订)

[接上页]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乱挖滥采、采取破坏性方式开采寿山石的,由福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由福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九条  福州市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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