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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六十五条 交通、港口、安全生产监督、海洋与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对海上军事管辖区和军用船舶、设施的管理,为军事目的进行水上水下作业的管理,以及公安船舶的检验登记、人员配备、进出口签证,不适用本条例。 渔港以及渔港海域的交通安全,由福州市及沿海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渔 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管理。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含义: (一)福州海域范围:包括福州沿海海域、福州闽江解放大桥以下水域、乌龙江大桥以下水域、连江县敖江东经119度40分以东水域、福清龙江元载大桥以下水域。 (二)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 (三)设施:是指海上固定平台及其他水上水下固定或者浮动建筑、装置(包括固定式水上酒家和岸边囤船)。 (四)特殊水域:是指复杂航段、船舶密集区、警戒区、分道通航水域和显示慢车信号的地点。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