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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10-12-09
【实施时间】 2006-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7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0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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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条  交通、港口、安全生产监督、海洋与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对海上军事管辖区和军用船舶、设施的管理,为军事目的进行水上水下作业的管理,以及公安船舶的检验登记、人员配备、进出口签证,不适用本条例。

  

  渔港以及渔港海域的交通安全,由福州市及沿海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渔

  

  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管理。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含义:

  

  (一)福州海域范围:包括福州沿海海域、福州闽江解放大桥以下水域、乌龙江大桥以下水域、连江县敖江东经119度40分以东水域、福清龙江元载大桥以下水域。

  

  (二)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

  

  (三)设施:是指海上固定平台及其他水上水下固定或者浮动建筑、装置(包括固定式水上酒家和岸边囤船)。

  

  (四)特殊水域:是指复杂航段、船舶密集区、警戒区、分道通航水域和显示慢车信号的地点。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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