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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地震局
【发文字号】 中震防发[2009]49号
【颁布时间】 2009-04-22
【实施时间】 2009-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地震局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原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防震减灾工作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震局:

  
  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法》)将于2009年5月1日正式施行。
  
  《防震减灾法》对新建、改建、扩建一般建设工程中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作出了特别规定,为保证该项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在广泛调研和咨询论证的基础上,中国地震局依法确立了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原则。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合理提高抗震设防要求,是保证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具备足够抗震能力的重要措施
  
  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一旦遭遇地震破坏,将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同时,在抗震救灾中,医院承担着救死扶伤的重要职责,学校可作为应急避险安置的重要场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地震安全,明确要求把学校建成最安全、家长最放心的地方。做好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
  
  抗震设防要求贯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全过程,直接关系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的能力,合理提高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是保证建设工程具备抗御地震灾害能力的重要措施。
  
  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原则
  
  为了保证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具备足够的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按照《防震减灾法》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总体要求,综合考虑我国地震灾害背景、国家经济承受能力和要达到的安全目标等因素,参照国内外相关标准,以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为基础,适当提高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取值,特征周期分区值不作调整,作为此类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的主要建筑应按上述原则提高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取值。其中,学校主要建筑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医院主要建筑包括门诊、医技、住院等用房。
  
  提高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取值应按照以下要求:
  
  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小于0.05g分区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提高至0.05g;
  
  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分区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提高至0.10g;
  
  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0g分区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提高至0.15g;
  
  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5g分区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提高至0.20g;
  
  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20g分区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提高至0.30g;
  
  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30g分区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提高至0.40g;
  
  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等于0.40g分区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不作调整。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防震减灾法》的要求,各负其责,将抗震设防要求落到实处;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抗震设防要求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保证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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