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发[2010]35号
【颁布时间】 2010-12-02
【实施时间】 2010-1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7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0〕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石家庄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
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字〔2010〕13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河北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总体部署,坚持全市统一行动与区域重点整治相结合,部门分工负责与强化协作配合相结合,专项整治与日常执法相结合,集中精力、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统一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和有效遏制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确保不发生重大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在我市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切实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综合水平,为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社会公众知识产权创新和保护意识得到进一步强化,全市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明显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群体侵权、反复侵权等恶性侵权事件基本杜绝,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体系建设更加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的促进作用充分显现。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普及知识产权知识,使企业诚信守法意识、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显著提升,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得到明显提高,形成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氛围,在我市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二)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机制,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的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加强执法协作,提升执法效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作用,充实执法力量,改善执法条件,提高知识产权执法快速反应能力,全面提升我市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三)严厉查处一批知识产权大案要案,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高压态势。做好突发性、群体性事件预防工作。

  

  三、工作重点

  

  根据我市区域产业分布情况和商品流通领域中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易发的特点,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选择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制订实施方案,突出重点、集中行动、拉网检查、打防结合、务求实效,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进行有效打击。

  

  (一)重点整治内容: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

  

  (二)重点整治地区:商品集散地,产品制造集中地,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高发地区。

  

  (三)重点整治领域:新闻出版业、文化娱乐业、高新技术产业、农业等,特别要重点检查商品流通领域中的大型商场,专业商场,医药商场,图书音像(店),软件、小商品批发、汽车配件、种子、电子产品等市场。

  

  (四)重点查处产品:音像图书、教材教辅、软件、大宗出口商品、手机、药品、化妆品、食品添加剂、种子、汽车配件、农机配件、摩托车配件、自行车及配件、箱包、标准件等。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方案,明确重点,逐一排查,对辖区内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开展集中整治。

  

  四、工作任务

  

  (一)著作权保护。各级政府部门要对使用计算机软件情况进行自检自纠,组织开展重点检查,确保在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对需要采购的正版软件,给予必要的资金保障。(文化新闻出版、机关事务管理、财政部门负责)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