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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苏价市字[2010]148号
【颁布时间】 2010-12-01
【实施时间】 2010-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7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下发《落实市区公办农贸市场摊位租金减半收取政策引导农贸市场开展价格惠民活动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下发《落实市区公办农贸市场摊位租金减半收取政策引导农贸市场开展价格惠民活动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价市字〔2010〕148号)


  

  各区物价局(办):

  

  现将《落实市区公办农贸市场摊位租金减半收取政策 引导农贸市场开展价格惠民活动的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物价局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落实市区公办农贸市场摊位租金减半收取政策
引导农贸市场开展价格惠民活动的工作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 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切实落实市区公办农贸市场摊位租金实行减半收取政策,积极发挥政府调控市场的主渠道作用,有效引导农贸市场开展价格惠民活动。现对具体工作开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摊位租金减半收取政策

  

  市区(吴中、相城、平江、沧浪、金阊、高新区、工业园区)凡是属公办的农贸市场,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期间,全部执行摊位租金减半收取政策。请各区对实行租金减半收取政策的农贸市场及两个政府调控农贸市场的名单,经区政府研究确定后,由各区价格部门将市场名称、年租金总额等情况及时上报市物价局,以便向社会公示。

  

  二、将执行摊位租金减半收取政策与价格惠民挂钩

  

  实行摊位租金减半收取与价格惠民活动相挂钩,由市场管理者按月考核执行。对于依法诚信经营,积极参加价格惠民活动,保质保量让利于民的经营户,市场管理者应于次月的5日前,将上月摊位租金的50%返还经营户,并张榜公示。出现下列情况,经市场管理者教育无效的,可暂停执行当月租金减半收取政策:

  

  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扰乱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的;

  

  ⑵拒绝参加价格惠民活动,阻碍干扰惠民活动开展的;

  

  ⑶不接受市场管理者指导,参加价格惠民活动不能保持正常数量、质量的。

  

  三、价格惠民活动要注重实际效果

  

  ⑴价格惠民活动要在区物价局及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由市场管理者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组织经营户参与。

  

  ⑵价格惠民活动以推行特价大众蔬菜为主,逐步向其它主副食品推开。大众蔬菜可在以下16个品种中选择:萝卜、包菜、花菜、土豆、青椒、青菜、黄瓜、西红柿、芹菜、白菜、韭菜、黄豆芽、大蒜、莴苣笋、菠菜、球葱,由市场管理者随机选取3个以上品种,按照保本原则,由市场管理者确定优惠价格,在场内统一开展特价销售活动。

  

  ⑶各农贸市场的价格惠民活动方案由市场管理者制定后,报当地价格部门备案,并于市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实行特价菜的活动日期、品种、价格等,以方便群众选购。

  

  ⑷政府鼓励非公办的农贸市场积极参与价格惠民活动。

  

  四、政策落实及价格惠民活动保障措施

  

  ⑴各区价格部门对执行租金减半政策的农贸市场,要组织召开会议,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上来,认真履行公办市场应尽的社会责任。要加强价格惠民活动的组织宣传,切实把市委市政府的价格惠民举措落到实处,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

  

  ⑵建立特价菜统计制度。市场管理者按日记录各经营户特价菜的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进价,汇总后报区物价局。

  

  ⑶建立考核制度。市物价局将会同相关单位对各区、各市场的政策落实情况和价格惠民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跟踪督查,必要时予以通报。同时,要充分发挥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网络价格监督员的作用,农贸市场所在街道、社区的价格监督员,要对开展价格惠民活动的日常情况加强巡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区物价局。

  

  ⑷2010-2011年度市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考核评比的重点,将放在积极落实市政府文件精神,坚持开展价格惠民活动,协助政府稳定“菜篮子”价格,并取得实际成效上来。

  

  五、切实加强农贸市场摊位租金的监管

  

  各区物价局要严格按照市政府文件要求,切实做好2011年度农贸市场摊位租金的审核性备案公示工作,2011年度各农贸市场的摊位租金水平不得高于2010年度的水平,如发现摊位租金上涨或偏高的,必须责令其降下来,否则,不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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