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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
【颁布时间】 2010-11-26
【实施时间】 2010-1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7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甘肃省实施选举法细则(2010修订)

[接上页]
(一)组织本选区选民小组学习、贯彻选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承办本选区选民登记、选民资格审查、选民名单公布和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受理等具体工作;

  (三)组织本选区选民小组提名推荐和酝酿、讨论、协商代表候选人;

  (四)协助选举委员会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本选区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和选举委员会审查确定的意见,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

  (五)组织投票选举;

  (六)根据选举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公布选举结果;

  (七)办理上级选举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选区按照便于召开会议、讨论协商问题的原则,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正、副组长,主持选民小组会议。

  

  第十五条  选举工作结束后,选举机构自行消失。有关选举的各种表册、印章、选票、会议记录等全部档案,由选举机构分别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保存。

  

第三章 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第十六条  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依照选举法的规定确定。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遇特殊情况,依照选举法的规定重新确定。

  

  第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依照选举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经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汇总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并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需另加百分之五代表名额的,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经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汇总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至本县其他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驻甘肃省的人民解放军选举出席全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驻地人民解放军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全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二十五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选区划分,要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民的组织工作,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和代表联系选民,便于选民监督和罢免代表。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第二十六条  选区可以按照下列办法划分:

  (一)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农村可以几个村民委员会联合划为一个选区,人口少的乡或者人口多的村民委员会也可以单独划分一个选区;城镇一般按照街道或者居民委员会划分选区,人口多的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也可以单独划分一个选区;

  (二)选举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农村可以几个村民小组联合划为一个选区,人口少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人口多的村民小组也可以单独划分一个选区;镇一般按照居民委员会划分选区,人口多的乡、镇机关和所属单位也可以单独划分一个选区;

  (三)人口稀疏、地域辽阔的山区、牧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划分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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