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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黄兴国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规章: 一、《天津市保安服务业管理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 二、《天津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三、《天津市违反口岸边防管理处罚办法》(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四、《天津市水路运输管理办法》(津政发〔1998〕15号) 五、《天津市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细则》(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六、《天津市行政罚款管理规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 七、《天津市财政税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提高办事效率的若干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八、《天津市行政联合执法规定》(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九、《天津市液化石油气管理规定》(津政发〔1998〕12号) 十、《天津市保护野生青蛙资源的规定》(津政发〔1998〕23号) 十一、《天津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十二、《天津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津政发〔1998〕4号) 十三、《天津市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 十四、《天津市中药饮片管理办法》(200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十五、《天津市实施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细则》(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 十六、《天津市文化娱乐业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 十七、《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十八、《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十九、《天津市公园游乐场风景游览区公共秩序管理规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