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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渝建[2010]611号
【颁布时间】 2010-11-30
【实施时间】 2010-1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8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巫溪县、云阳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县级示范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巫溪县、云阳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县级示范工作的通知

  (渝建〔2010〕611号)


  

  巫溪县、云阳县人民政府:

  根据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农村地区县级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10〕455号)文件要求,我市巫溪县、云阳县已列为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县。为加快推进两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县级示范工作,推动建筑节能全面深入地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是在当前我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大力发展低碳经济背景下建设领域践行节能减排的重要举措,两县应充分认识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县级示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快推进“示范县”建设,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严格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等规定,扎实开展新建建筑节能管理,努力推动既有建筑节能取得突破,大力发展低碳绿色建筑,全面深入地推进两县建筑节能工作。

  二、完善机构,强化领导。两县人民政府作为“示范县”建设的主体,应督促两县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好“示范县”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按照《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的要求,落实专门的工作机构,保障推动“示范县”建设和建筑节能工作必要的人员和经费,加大部门协调力度,以强有力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示范县”建设和建筑节能工作。

  三、明确目标,突出重点。两县应充分结合当地资源条件,以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规模应用及浅层地热能建筑应用为重点,科学确定示范项目,及时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划、实施方案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备案表》,并报住建部和财政部备案,同时抄报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确保2012年7月底前巫溪县、云阳县分别完成30万方、34万方示范面积的示范项目建设任务。

  四、强化监管,确保质量。两县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认真实施,抓好示范项目的过程监管,督促项目进展,每季度末及时向市城乡建委和市财政局报送“示范县”进展情况,市城乡建委和市财政局将组织对示范县建设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确保高水平完成“示范县”建设任务。同时,两县应切实加强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五、加大宣传,提升影响。为提升“示范县”建设和建筑节能工作的社会影响,两县应加大工作的宣传力度,丰富宣传的形式和内容,有计划地持续开展面向公众、面向行业的“示范县”建设和建筑节能工作的宣传,切实提高两县可持续发展的意识。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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