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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渝建[2010]615号
【颁布时间】 2010-11-30
【实施时间】 2010-1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8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保温系统防火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保温系统防火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

  (渝建〔2010〕615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北部新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汲取上海11·15特大火灾事故深刻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以下简称“防火暂行规定”),防止建筑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我市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保温系统防火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民用建筑保温系统防火安全,认真传达和贯彻执行《防火暂行规定》、《关于加强民用建筑保温系统防火监督管理的通知》(渝建〔2010〕158号)以及本通知的要求,做到责任落实,措施明确,从设计、施工及使用等各个环节加强民用建筑保温系统防火监督管理,确保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防火安全。

  二、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应优先选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隔热材料,不得选用燃烧性能低于b2级的保温隔热材料;当选用燃烧性能为b1级或b2级的保温隔热材料时,应严格按照《防火暂行规定》以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构造可选用专用岩(矿)棉、泡沫玻璃和无机保温砂浆等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隔热材料。

  三、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燃烧性能为b1级或b2级的保温隔热材料的,必须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规定的检验批次、检查数量对保温隔热材料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其燃烧性能经检测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后,方可允许施工。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分别在建筑保温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监理实施细则中明确、细化防火安全管理措施,确保保温材料的堆放、施工以及工程现场电焊、切割、热熔、热粘结等带火(高温)的施工作业符合《防火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建筑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四、建设单位要组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建立实施建筑保温工程防火安全定期排查制度,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建立实施建筑保温工程防火安全定期巡查制度。凡发现保温隔热材料的燃烧性能不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已使用的,应采取有效防火补救措施整改。凡发现保温隔热材料的堆放、施工以及其他带火(高温)的施工作业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五、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今年12月上旬内针对建筑保温工程开展一次防火安全隐患排查,凡发现保温隔热材料的燃烧性能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允许继续使用;已使用的,应严格督促采取有效防火补救措施整改。凡发现保温隔热材料的堆放、施工不符合《防火暂行规定》的,应立即责令整改,切实排除火灾安全隐患。

  六、市城乡建委要在今年12月内开展一次建筑保温隔热材料质量专项检查,凡发现材料企业生产或供应的保温隔热材料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的,依据《重庆市建筑节能技术备案与性能认定管理办法》取消建筑节能技术备案,予以全市通报,并移交产品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处理;凡发现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燃烧性能检验报告的,依据《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予以处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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