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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10]115号
【颁布时间】 2010-11-23
【实施时间】 2010-1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8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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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费用性支出。主要用于弥补省属国有独资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支出。主要包括下列项目:

  

  1.企业职工安置费 (或经济补偿金)的支出;2.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支出;3.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支出;4.其他费用性支出。

  

  (三)其他支出。包括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补助下级政府支出、向政府其他预算调出支出等。

  

第三章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 (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管理制度、编制办法和收支科目;

  (二)编制、申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三)编制、申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四)报告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

  (六)负责收取省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七)执行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付资金并监督使用。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研究制订本预算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措施;

  (二)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管理制度;

  (三)提出本预算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四)组织和监督本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五)编报本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 (或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四条  省出资企业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二)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三)编制、上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

  (四)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信息资料。

  

第四章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


  第十五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省财政厅组织预算单位根据省出资企业年度经营情况以及年度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计划进行测算。

  

  第十六条  每年9月底以前,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6-订次年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编制指导意见,并通知预算单位和省出资企业组织编制。

  

  第十七条  省出资企业应按要求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报送预算单位审核,同时报送省财政厅。申报材料包括: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包括项目目标任务、资金使用总体绩效目标、分年度分阶段实施目标等)和初步设计书;

  (三)立项核准 (或备案)部门对项目的核准 (或备案)文件;

  (四)经中介机构审计后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项目资金证明书,包括项目已投入资金证明书和项目自筹资金证明书;

  (六)申请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的省出资企业,应提供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以及企业资金筹措、资产变现等资料;

  (七)省财政厅、预算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所监管 (或所属)企业提出的支出项目计划进行审核,并编制本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对预算单位报送的建议草案进行审核,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统筹平衡并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7-营预算草案,在规定时间内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下达各预算单位和省出资企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将预算单位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中的支出项目,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库,按照轻重缓急排序,实行滚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五章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预算单位应及时核定省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并组织收取、监缴,不得擅自减免收益;确需减免的,按预算编制程序审批。

  

  第二十四条  省出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国有资本收益足额上交省财政,不得隐瞒和拖欠。

  

  第二十五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省出资企业在下达的预算范围内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同时报送预算单位。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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