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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省政府各部门: 《2011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2011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者采购单位所在区域内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一)货物类。 计算机 (含台式、便携式计算机)、显示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一体机 (含便携式一体机)、投影仪 (含影幕)、扫描仪,摄影、摄像器材,刻录机,空气调节设备 (含除湿设备),电视机、影碟播放机、电冰箱、洗衣机、电话机、吸尘器、碎纸机,办公家具。 轿车、越野汽车、卡车、旅行车、大客车,救护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警车、通信和广播用车、其他专用汽车,摩托车,船只。 网络系统集成硬件设备 (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不间断电源 〈ups〉、磁盘阵列及其他网络设备),移动存储设备、磁盘保护卡,通信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发电设备,起重机,炊事设备,锅炉,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道路清扫设备,安防监控设备,税务装备,消防设备,保安设备。 应用软件,燃料,劳保用品,制服。 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产品。 (二)工程类。 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 (三)服务类。 会议,培训,省级车辆保险、维修、加油、车辆内装饰,一般印刷业务,软件、网络 (含网络维护)、软件开发,责任保险。 工程设计,工程代建,工程监理,聘请各类中介机构。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下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具备条件的,由部门按规定组织采购,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一)货物类。 质量技术检测监测专用设备,食品药品检测专用设备,公共卫生检验监督监测专用设备,交通管理监控专用设备,水利水电检测监测设备,农产品检测监测设备,医疗专用器械,环境检测监测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用设备,航测专用设备,地震专用设备,警用专用器械,海关专用物资装备,检察诉讼专用设备,法庭内部专用装备,保密设备,学校、科研和医疗专用家具 (含课桌椅等)。 教学专用设备、专用仪器,广播电视影像等专用设备,教科书,图书资料,通信专用设备,电梯及安装,中央空调及安装,专用导航设备 (含gps),文艺设备,体育器材及器械,灯光音响设备,乐器。 工具和仪器,农用物资,储备物资。 药品,医疗专用耗材,生物制品及监测试剂,动物疫病检测防治用品,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 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 (二)工程类。 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园林绿化及维护。 (三)服务类。 专业培训,物业管理,特殊印刷业务。 工程设计,工程代建,工程监理。 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部门采购限额标准省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10万元以下、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不属于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经省财政厅批准,可由部门集中采购或自行采购。 省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20万元以上、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经省财政厅批准,可由部门自行采购。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省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200万元以上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服务类项目,原则上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时期内的协议供应商;对于不能通过协议服务方式采购、但省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6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仍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五、其他要求 (一)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省财政厅批准后,可以自行采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