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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9-04-21
【实施时间】 2009-04-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紧急上报有关食品检验机构信息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行业计量认证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的要求,保证已获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在《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后仍然可以正常有序地开展检验活动,实现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管理的有效衔接和平稳过渡,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认监委拟统一对社会公布可以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食品检验机构信息。现将有关数据上报的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上报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信息要求
  
  各单位务必于5月10日前将已批准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基本信息(见附件1)及信息上报通知单(附件2)上报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基本信息必须以电子版excel格式上报,信息上报通知单应加盖单位公章,用传真或邮寄方式上报。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检验机构主要指涉及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物及容器等检验的机构。
  
  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信息更新
  
  为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食品检验机构信息,国家认监委将开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信息系统,该系统将实现网上填报、传递、更新、审核功能,并于6月中旬通过国家认监委网站正式发布。各单位上报的食品检验机构名单及基本信息数据将作为原始数据存放于该系统中。6月中旬起,各单位应及时组织经本单位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通过国家认监委网站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信息系统”对本实验室有关数据进行持续更新,并将实验室上报的信息进行认真审核和管理,确保食品检验机构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今后,凡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必须先行登录国家认监委网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信息系统上报或核对本实验室的有关数据信息,经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国家认监委审核确认后,方可获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三、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信息公布
  
  国家认监委将对各单位提供的实验室信息进行审核,6月初在国家认监委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布已获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的相关信息。今后将通过有关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信息系统随时对各相关单位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相关结果。
  
  技术咨询联系人:谭晓东 王鼎
  
  联系电话: 010-65993907 82262672
  
  传真: 65994585 82260763
  
  Email: tanxd@ccai.cc wangding@cnca.gov.cn
  
  2.信息上报通知单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2:
  
  
信息上报通知单

  
  
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

  
  我们已按《关于紧急上报有关食品检验机构信息的函》的要求,将我单位已批准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基本信息用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你们所提供的邮箱地址:
  tangxd@ccai.ccwangding@cnca.gov.cn,请查收。所上报的信息真实有效。
  
  联系人:
  
  电话:
  
  Email:
  
  报送单位: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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