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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旧”改造地块拟用于经营性商品住宅的,应由政府收储土地后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方式供地。 (二)国有土地使用单位依法开展改造。对国有土地上的“三旧”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原土地使用单位可作为实施主体申请改造建设,并制订改造实施方案报批。原土地使用单位与其他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等形式实施联合改造的,应当签订联合改造协议。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改造。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三旧”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作为实施主体,制定改造实施方案,依法申请改造,盘活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要鼓励统一规划建设,引导零星分散的自然村向中心村或集镇集中,改善农村面貌。 五、“三旧”改造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进行“三旧”改造用地的调查摸底工作,对符合“三旧”改造条件的地块进行调查登记,将每宗“三旧”改造用地标注在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城乡规划图件上,同时列表造册、建档立卡,载明土地的使用权人、取得时间、取得方式和原“三旧”用地性质、用途、面积、四至以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情况。有条件的地方,要在标绘上图的基础上建立改造地块的数据库。 (二)编制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产业需求和资源环境保护需要,依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调查摸底的成果,编制当地的“三旧”改造规划。“三旧”改造规划期一般为5年,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市、县(区)范围内“三旧”改造地块的总体布局和规模、改造范围、改造目标、功能定位、配套设施、搬迁安置补偿、实施计划和相关的配套措施等。“三旧”改造规划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制订方案 各地要根据“三旧”改造规划,选定具体项目,制订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包括:拟改造地块的详细规划,确定土地用途、用地界线、容积率、绿地率以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建设风格、配套设施;拟改造地块的搬迁安置方案,明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时间安排;拟改造地块的实施主体及改造方式等。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后,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四)搬迁安置 “三旧”改造实施主体要拟订改造地块的搬迁安置方案,明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过渡办法和组织实施措施等内容,搬迁安置方案应充分征询搬迁安置对象的意见,达成一致意见后才可实施改造。征地涉及拆迁住房的,要坚持先安置后搬迁,确保搬迁户的居住条件。提供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或安置补偿等选择方式,必须履行法定程序,依法安置补偿。搬迁安置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搬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的,不得动工建设。 (五)实施改造 实施主体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确定每个改造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有关部门应开辟“绿色”通道,按规定及时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用地、规划、建设、消防、环保等相关手续。 六、“三旧”改造扶持政策 (一)合理制定收储补偿办法。政府实施土地收储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确认。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三旧”改造地块的区位、用途、土地等别等制定具体办法,明确土地收储的范围、补偿标准和方式、安置办法等内容。涉及省属单位土地资产的,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单位土地资产处置的通知》(闽政办〔2007〕9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旧”改造地块的土地出让收益,优先用于“三旧”改造涉及的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三旧”改造涉及土地用途改变,以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被征收后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应将土地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当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具体办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